近年,隨著部分年輕人積極投入政治,加上市民論政意識日漸高漲,對於社會政策和發展總有不同的看法。當他們發現政府的方案與自己的看法有別,就會抱怨和批評政府不肯聽取民意,忽視大眾訴求。立場偏激者,更會形容有關官員是「垃圾」、「狗官」。
持有這種看法的人,其實有以下三個潛台詞。一、他們不是希望政府聆聽民意,而是要求政府必須接受他們的看法;二、他們認為自己的看法一定比其他人,特別是政府,更能有效解決問題;三、他們認為自己代表民意,是社會的主流聲音。
自回歸以來,政府收集民意的工作愈做愈多。除了新政策或地方發展方案出台前必定大搞諮詢,以及聽取各級議員意見外,現時更加積極利用不同方式,例如網上社交平台,嘗試掌握民意,以便達成獲得多數人支持而且對社會有利的共識。如此多元化的民意收集方式,實難批評政府沒有聆聽民意。
事實上,筆者認為不少民間團體的方案,只是表面理想,實際上並不適合香港的情況。例如部分社福團體經常鼓勵政府學習北歐國家,大幅增加利得稅和薪俸稅,讓大型企業及收入較高的人士承擔更多社會責任,解決貧富懸殊和提供更多社會資源予弱勢社群。然而,香港和北歐國家的經濟情況大相逕庭,社會文化亦大有分別,盲目抄襲別人的政策,以為香港在加稅後仍能保持競爭力,恐怕是過分理想和樂觀的看法。
當然,筆者不能否定有時部分政策倡議者或民間團體提出的方案,可能比政府的方案更為進取和有效。然而,不能因為政府的方案不夠完善,就大膽假定政府是漠視民意。在政策制訂的過程中,一個負責任的政府,需要盡力平衡各持分者的利益。即使較為可取的方案,也不一定能夠代表整體民意和利益。
筆者留意到,傾向認為政府無能,喜歡對政府冷嘲熱諷的,不少都是熱心參與社會事務的大學生。可能因為對學歷水平的自負,他們更容易堅持自己的想法,排斥「非我族類」的意見,甚至要求政府一定要按照自己的想法。這種自以為是的態度,才是最應受到抨擊的對象。
黃遠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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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開國君主朱元璋是一個十分痛恨官員貪污舞弊的人。元末年間他投入推翻蒙古的大業,正因深受腐敗官員逼害所致。因此,當他成功立國,對官吏的操守要求尤其著緊。只要官員貪污六十兩以上,就會大開殺戒,以儆效尤。
不過,官場人事複雜,做官俸祿又不高,古代官員稍為把持不住,就會墮入法網。然而,面對強硬的君主,一眾大臣難以改變皇帝的決定,只好在史書上大書特書,將朱元璋寫成一個殘暴不仁,刻薄大臣的君主,以示對有關貪污的規定和罰則的不滿。
打擊貪污是為了保護平民百姓,縱然罰則稍有嚴苛,也無可否認是有益吏治。但是,因為有關法令和罰則觸動既得利益者的神經,所以這種做法不但沒有取得廣泛支持和認同,反而被掌握歷史話語權的人大肆批評。
因為不喜歡某種法律,擔心一旦立法有損自身利益,繼而大力煽動群眾反對,是古往今來常見之手段。廿三條立法正是一例。
近日,代表中央政府表達關注香港情況的幾位人物,如李飛、王振民等,都不約而同地表達對現今香港政治形勢的憂慮。他們認為,為了要徹底打擊港獨,加上香港回歸一段時間,是時候為廿三條立法。
此言一出,當然成為反對派興風作浪的好題材,以古惑人心的言詞,妖魔化這條廣為世界各國採用,而且用於保障國家安全的條例,例如指廿三條會打壓政治自由、容易造成警方濫權等等似是而非的言論。
事實上,基本法已經明文規定香港必須就廿三條立法。換言之,這是責任問題,不容港人隨意討價還價。部分反對派份子經常引用基本法四十五條,認為中央政府容許香港普選特首是憲制責任,所以回歸以來時時刻刻以爭取普選,甚至不惜以違法手段脅逼中央。然而,廿三條立法同樣是憲制責任,反對派人士則蒙混過關,得過且過,甚至對之「耍手擰頭」,實是雙重標準,輸打贏要的表現。
假如有關法律對社會有利,或至少利多於弊,而有部分人士刻意阻撓、拖延或反對法律落實,那麼幾可肯定他們一定是心中有鬼。例如所有人都同意私有財產應該受到保護,所以制定偷竊罪是應有之義;如果有人反對,那麼原因多半是因為他有偷竊他人財物的意圖。同樣道理,如果有人不願有助保障國家利益的條例通過,那麼,也可以推斷那些反對人士心懷不軌,意圖叛國或分裂、顛覆國家。
反對派經常誇大言詞,指廿三條立法會危害港人的自由和人權。然而,香港新聞資訊發達、人權組織多不勝數、西方大國對香港情況又尤其關注,加上香港完善的法律制度,相信沒有人能夠隻手遮天,利用廿三條製造冤獄,或是將奉公守法的反對派人士趕盡殺絕,已就廿三條立法的澳門正是例子之一。因此,反對派的說法,未免是杞人憂天。
筆者強調一次,心中有鬼的人自然會反對廿三條。如果沒有對抗國家的意圖,或是沒有與外國政府組織過從甚密,廿三條又何懼之有呢?對於我輩愛國愛港之良民,廿三條立法根本不足畏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