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電影踩界位不少,只得偷拍避規限完成拍攝!
早前有電影道具領班因管有拍攝用的道具鈔票,被裁定保管偽製紙幣罪成,引起電影業界不滿。有行內人直言,拍攝電影的「踩界位」不少,除了紙鈔外,使用改裝槍械拍攝亦須事先申請,惟拍攝一有調動,與申報資料不符,便有機會違法。有業界曾就改裝車輛向政府申請,卻因部門協調不足,最終只能鋌而走險。另有業界指,向政府申請場地拍攝需時過久,有時循正途申請亦未必獲批,只得偷拍才能避過規限完成拍攝。
金像電影《樹大招風》道具領班張偉全,早前因管有逾22萬張道具鈔票,被法院裁定管有偽造紙幣罪成,成為本港開埠以來首宗因藏有道具鈔而被定罪的個案。事件引起業界不滿,直言行內就道具、拍攝場地安排等亦存在灰色地帶,成為電影拍攝的「絆腳石」。
現時業界利用改裝槍械拍攝,需提早10天向警方申請,拍攝過多齣警匪片導演林超賢表示,處方要求列明使用槍械的演員名稱、拍攝時間、地點等多項資料,「若然為了方便,填表時只寫了某幾個人名,拍攝時是另一個人在使用,就已經犯法。」
去年底,有製作團隊於旺角商廈一單位拍攝持槍對峙的鏡頭,由於演員蒙面及持槍於走廊出現,街坊受驚報警,其後大批警員上樓搜查,最終雖證實虛驚一場,惟編導及兩名演員均被帶返警署接受調查。當時捲入事件的編劇黃綺琳指出,事前已向警方查詢,獲悉私人單位內持槍拍攝毋須事先申請,碰巧有住戶發現才引起誤會,「只能怪我們不好彩,被人看見拍戲都出事。」
香港電影工作者總會會長田啟文表示,業界拍攝時常遇上模糊不清的灰色地帶,令人無所適從。他指,劇組以往曾為拍攝一場飛車戲而改裝車輛,欲向運輸署申請批准,該署卻聲稱是機電工程署的管理範疇,兩署互相推搪,「冇人答得到,但戲始終都要拍,惟有側側膊,好似走鬼咁。」
「而且有好多情況是無得申請。」田啟文舉例解釋,電影為了呈現角色粗心大意,安排演員在駕駛時拋垃圾出車外,甚或劇情要求演員持刀,亦有機會被控使用攻擊性武器,「這些連申請渠道也沒有,執法權不在我們手上,所以業界也擔心不知幾時會碰到問題。」他不諱言,只要指引清晰,即使申請程序複雜,相信大型製作單位亦能應付,但對小型或本土製作而言則較吃力。
中小型製作公司「開片」創作總監呂榮棟曾以公園為廣告場景,故須向康文署申請,「署方不批某些日子,我們再跟演員協調檔期,改來改去跟政府夾期已花上一個月。」他不諱言,當時因廣告為商業製作不敢偷雞拍攝,但有同業受制於攝製限期只能鋌而走險。
製作公司「超等堂座」影片導演阮浚德直言,申請場地的等候時間影響拍攝進度,「香港有很多製作都很趕急,我接過一個廣告急於兩星期後交貨,根本等不及一個月審批期。」他直指有同業會因此不用腳架,只派幾人進入公園盡快完成拍攝,以免太過張揚遭保安驅趕,他甚至試過改於公園門口的街道取景,務求獲原定效果,且設法避開規限。
有部分拍攝場地即使以正途入紙,也不保證獲批。黃綺琳解釋,海中心的拍攝工作將牽涉到海事處或漁護署的批文,她曾聽聞業界獲批機會不高,普遍人也不了解相關部門的海域管轄範圍,故寧願偷拍了事,「就算有錢都沒辦法搭海景,此情況下必須用實景。」
非牟利電影藝術團體「采風電影」主力拍攝紀錄片,節目總監林偉鴻憶述,曾於中環交易廣場外的行人天橋拍攝菲傭訪問,遭保安人員驅趕,「那裏本身是公眾地方,但原來交了給私人物業管理公司管理。」他其後移到天橋上其他位置繼續拍攝,卻沒遭驅趕,「原來行遠少少便不屬他管。」
林偉鴻曾嘗試尋找有關公眾地方管理權的資訊,惟所獲資料不多,直言難以分清在相關地方拍攝須向哪一單位申請。即使得悉申請方法,管理公司一般要求攝製隊提供大量資料,「管理公司會問我們拍攝甚麼內容、是否敏感、會否為他們帶來負面形象,來回解釋也要兩三次。」
製作公司「我們製作」營運總監Deep Lo則曾在一主題公園外航拍時遭警阻止,更被起訴,最終罰款了事。他形容,現時警方執法取態不一致,令業界難以拿捏尺度,「條例可能不容許,但實際操作上卻不執法,很不清晰。」
另外,中小型製作的成本有限,場地租用費負擔不輕,阮浚德以拍攝公屋為例,首四小時索價六千五百元,加上房委會要求製作團隊購買公眾責任保,相關開支隨時佔去製作費的三分之一,「我未必四小時拍得完,亦非只拍攝一個場景,拍公屋一點也不便宜,反而私樓還可以有商有量,故有次我只得放棄取景公屋,改借村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