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案上訴庭拒絕批上訴許可!
上訴庭今早頒布書面裁決,拒絕就曾上訴至終院頒發許可證書 (資料圖片)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上月底遭高等法院上訴庭駁回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定罪的上訴,但獲減刑至1年監禁並減免訟費至100萬元。曾蔭權的律師團隊分別向上訴庭及終審法院呈交終極上訴通知書,上訴庭今早頒布書面裁決,拒絕就曾上訴至終院頒發許可證書,意味曾蔭權只能以案件涉嚴重不公為由直接到終院上訴。
曾蔭權現只能以案件涉嚴重不公為由直接到終院上訴 (資料圖片)
正在赤柱監獄服刑的曾蔭權今早未有到庭聽取裁決。有傳媒早前報道,曾蔭權透過律師申請豁免到庭應訊,獲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批准毋須到庭。報道又指,曾蔭權暫不會申請保釋,若他行為良好,明年1月中或可獲釋。
曾蔭權7月被上訴庭駁回上訴後感到不適送院 (資料圖片)
黎智英等7名民主派人士,被控參與民陣2019年非法集結罪成一案,終審法院批准七被告上訴,處理《公安條例》在考慮言論和集會自由下的相稱性的法律問題,6月24日審訊。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案件由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審理。上訴庭早前已為民主派一方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終審法院認同議題具有重大廣泛的重要性,因此亦批出上訴許可。
7名被告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原本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緩刑兩年或監禁8至18個月不等。其後上訴得直,獲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定罪,4人改判監禁5至12個月。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律政司早前申請上訴,要求回復被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的定罪,但終審法院判詞指,律政司的理據不充分,引用的案例只是基於特定案情,不能一概而論視作為「組織」的定義。被告案發時在預定遊行隊頭拉橫額及叫口號,證據不足以推論各人組織遊行,駁回律政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