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指,警員左手抓著陳的衣服,右手環頸,提起陳後轉了90度,有相當大的力度致頸椎受傷。
六旬的士司機陳輝旺於2012年11月在西隧入口附近與乘客發生爭執,警方進行拘捕時,他掙扎被箍頸,疑頸椎受傷,留院一個月後傷重不治。醫管局骨科服務統籌委員會主席李淵粦醫生作為專家出庭供稱,據其於2012年11月16日所撰之報告提到,由陳被警方拘捕扣起雙手,掙扎抬上車的階段是陳頸傷的成因。他續稱,閉路電視片段可見警員用手繞過陳的頸,陳雙腳離地,警員再用力向上提,陳則向下墜抵抗,他原面向警車後方,後被箍頸提起一轉就面向車廂內,當時所轉的扯力,李醫生表示相信會造成傷害。
李醫生的報告中將陳有機會受傷,引致頸椎脫位分成5個階段,包括陳在收費亭跌坐在地、被警方按在地下鎖上手扣、陳第一次被扣留在警車的過程、陳跌坐在地後返回警車,以及最後到救護車接受治療。李再三確認指出,相信第3階段為陳造成頸椎脫位的原因,稱除非被外來力量造成轉動過度伸展,自發性頸椎脫位是非常罕見之情況。
李醫生根據片段詳細拆解第三階段,即陳被警方搬上車,掙扎拉扯的狀況,並指出在頭兩個階段陳的姿態正常,狀無異樣,未曾用手摸過頭或頸,認為未有造成傷害。第三階段警員馬振康左手抓著陳的衣服,右手環頸,提起陳後轉了90度,醫生指當時有相當大的力度致頸椎受傷。醫生個人意見稱陳當時頸已受傷,其後陳的手腳無力,伸出車的腳狀似不隨意地擺動。
及後陳被帶出車外,醫生稱陳無法自主站穩,左搖右擺,警員扶陳起身站立,當其他人走開陳跌坐在地,李醫師稱當時周圍無人可讓陳接觸,腳的活動似是無意識。此時李醫生指陳返回警車,站起來時腳未有伸直,「好似塊板咁畀人抬起」,需要3名警員支援下上車。李亦表示疑惑,何解當時警員抬陳的動作不如之前般不協調,各人抬陳時動作非常流暢;另外片段可見陳已無反抗活動,理應讓陳自行上下車,故認為陳當時已受傷,身體放軟。
李醫生補充,即使當時陳已受到損傷,因不同勒到頸引致的不能呼吸,非下巴位受力,所以頸不會有明顯的瘀傷。他又指出陳頸部磁力共振照片顯示,頸椎第4至7節都受到嚴重損害,頸的腫脹會上下延伸,接受治療後即使可保命,仍會四肢癱瘓,並有機會出現其他常見的併發症引致死亡;而且該節頸椎屬於高位的神經受損,呼吸功能都會受到影響。聆訊下午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