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權代管信託由信託人全權行使酌情權,決定投資方向、派發和管理資產等

鷹君集團創辦人之一的「羅老太」羅杜莉君,入稟控告匯豐國際信託一案,今午在高等法院續審。曾管理多個羅氏家族信託的前匯豐信託董事總經理劉倩兒(Paulina)作供指,羅氏家族信託為全權代管信託基金,作為信託人的匯豐國際信託,在投資、派發和管理信託資產上有酌情權。辯方向劉展示多份文件,顯示匯豐信託為羅氏家族信託所作的各種決定,劉指該些決定均由匯豐信託行使酌情權,事前並無諮詢羅老太或其先夫羅鷹石。

匯豐信託前董事總經理劉倩兒。

匯豐信託前董事總經理劉倩兒。

早於1992年加入匯豐銀行信託部的劉倩兒,自2002年起任職信託客戶經理(trust relationship manager)組內其中一組的組長(team head),並開始主管羅家的多個信託基金,包括羅氏家族信託,及三子羅嘉瑞、四子羅康瑞、長女羅慧端與三女羅慧琦個別成立的信託。

劉倩兒解釋信託基金分門別類,其中全權代管信託(discretionary trust)由信託人全權行使酌情權,決定投資方向、派發和管理資產等,委託人指示信託(settlor directed trust)則由信託人根據委託人在信託契約上列明的指令行事。

劉續指,羅氏家族信託屬不可撤銷的全權代管信託。她又形容羅氏兩老於1988年簽署意願書,是信託人用作參考的重要文件,但信函不具法律約束力,信託人無必要依從兩老指示。

辯方向劉展示一份信託人於2003年簽署的備忘錄,劉解釋當時《證券及期貨條例》修訂,持股逾5%的上市公司董事須申報一切股份變動予香港交易所,信託人則須申報一切超過1%的變動(如從5.9%增持至6.1%)。匯豐信託徵詢的法律意見指,羅氏兩老於1988年的意願書在稅局而言並非理想文件,用以申請免繳遺產稅,故匯豐信託行使酌情權簽署信託備忘錄。

另一份決議備忘錄則顯示信託人要求2間羅氏家族公司還債。劉解釋羅鷹石於2006年逝世後一個月,孻子羅啟瑞召開家族公司股東大會,提出按比例用股東貸款供股。由於不少羅家成員都是家族公司董事,成員間有很大反對聲音,長子羅孔瑞、羅嘉瑞與羅慧端急召劉開會商議,直言羅啟瑞「搵屋企著數」。匯豐信託向多方尋求意見,最終作此決議,但事前並無諮詢羅老太。

另外,原告方早前向法庭申請呈上專家證人新百利融資董事吳明華的證供,證明羅嘉瑞增持鷹君將推高股價,並對小股東造成「排擠作用」,影響流通量,惟法官拒絕申請,並下令原告承擔申請的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