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定罪還會留有案底。

3名女子因觸犯《旅館業條例》,今日(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及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罰款2000元至15000元。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均屬刑事罪行。資料圖片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均屬刑事罪行。資料圖片  

案情指,牌照事務處人員今年4月及5月喬裝成客人,巡查位於大埔錦山、中環些利街及銅鑼灣百德新街3所懷疑無牌旅館,並成功以日租形式租住上述處所的房間。根據牌照處的紀錄,上述處所在巡查當日均未獲發牌照,負責管理上述處所的女子因而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

3名女子因無牌管理旅館在東區裁判法院及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罰款。資料圖片   

3名女子因無牌管理旅館在東區裁判法院及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罰款。資料圖片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會留有案底,最高可被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