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方認為,女傭個案不屬於可避免的緊急分娩
印尼女傭前年4月因懷孕而被女護士僱主解僱,遂於翌月入稟區域法院控告後者性別歧視和索償。女傭於前年10月緊急分娩,院方事後索取約10.5萬元費用,女傭因無力支付,透過非政府組織向醫管局申請減免。局方卻認為,女傭未能證明自己必須在港分娩,她若有事前計劃,亦毋須被送入急症室,遂拒絕申請。女傭向醫管局上訴不果,昨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局方決定。
申請人Riyanti自2010年起受僱於仁濟醫院女護士黃寶珠(譯音),但後者於前年4月8日發現申請人懷孕後,即於同日解僱申請人。
申請人的預產期為前年10月31日,但申請人於29日臨盆,被送往瑪嘉烈醫院急症室接受剖腹分娩。院方於翌月發出2份帳單,要求申請人支付共約10.5萬元醫療費用,但申請人無力承擔,遂於去年初透過非政府組織PathFinders向醫管局申請減免。
申請人於去年4月獲告知院方已建議醫管局批准減免申請,PathFinders的法律顧問亦認為,申請人的申請料可獲批。去年6月,申請人與前僱主達成和解,並獲醫院社工和會計部職員確認無拖欠醫療費用,便於8月與兒子飛返印尼。
惟社工於去年11月通知申請人指,她未能證明自己必須留港分娩,而根據指引,可避免的緊急分娩不屬特別情況,醫管局決定拒絕申請。申請人其後上訴,並要求醫管局交出所謂「指引」的副本,但不獲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