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煽惑他人佔領中環的「佔中三子」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等九人被控串謀犯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等六罪,案件踏入第16天的審訊。

代表「佔中三子」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作出結案陳詞時指,佔中三子被控第一條控罪「串謀犯公眾妨擾罪」是指他們三人與其他共謀者串謀,但在整個事件以及三子發布信念書時均不符合共謀者規則(co-conspirator rule )。麥高義認為控方必須證明佔中三子的共同協議必然會妨害公眾安寧,而且需最少找出一名一早知道他們必然會妨害公眾安寧的「共謀者」,否則第一條控罪「串謀犯公眾妨擾罪」並不會成立。而佔中三子的共同協議在928前不能確定會否妨害公眾安寧,控方舉證佔中三子的共同協議必然會妨害公眾安寧至毫無合理疑點亦困難重重。

學生在926的突發行動完全改變佔中三子原有的佔中計劃,而且警方在928釋放催淚彈後,讓更多市民到場支持的情況,絕不是三子意料之內。控方昨天以「肥版蜘蛛俠」 Matt James Pearce的兩宗案例與本案並不相同,而本案的目的是關乎社會問題及社會共同參與。麥高義表明,「協議」並不是與「串謀」相同,而「串謀」是以觸犯法律的方式犯案的協議。佔中三子一開始只計劃佔領最多五天,但萬萬想不到有如此多人到場支持並發展成長期佔領。佔中三子的共同協議有很多如日期、時間等未知之數,而且阻礙道路並不一定妨害公眾安寧。參與者自發、突發、沒有計劃的到場參與佔領,亦因當局及警方公開地放任佔領行動才令整場事件歷時長達79天。

陳淑莊繼續出庭應訊。

陳淑莊繼續出庭應訊。

代表第四被告陳淑莊的資深大律師王正宇在其結果陳詞中清晰地指出,陳淑莊被控的一項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以及一項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中,控方昨天指明「煽惑」的元素是只要某人有意圖煽惑他人去妨害公眾安寧及觸犯刑法已足夠構成罪行,並不需要證明被煽惑的人最後有沒有依其煽惑而行動。但陳淑莊是在收到警方不反對通知書時,才呼籲市民到場參與,而且陳淑莊亦不會知道市民到場後是站著、坐著還是走著,亦不能預知到場後坐著的市民是坐在行人路上或是馬路上。陳淑莊在不知道警方發布集會反對通知書的情況下呼籲市民到場、叫朋友到場、帶食物到場等,如果警方循規蹈矩地把反對通知書發出並交付,便不會有此大型及長期的佔領事件發生。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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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狀另指在「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中,控方需要證明第一名煽惑者有意圖煽惑他人去觸犯刑法,亦需證明被煽惑者成為第二名煽惑者後有意圖煽惑他人去妨害公眾安寧及觸犯刑法的犯罪心理,但並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第二名煽惑者叫其他朋友到場的原因是要朋友到場妨害公眾安寧,更何況927及928均有警方所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允許其公眾集會,故陳淑莊在927及928是在法律許可下,邀請各位市民到場參與公眾集會,而並非煽惑他人到場妨害公眾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