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V vs XLV

法國著名高檔奢侈品品牌「Louis Vuitton LV」的商標持有人,控告本港一間葡萄酒代理,指對方以「Xavier Louis Vuitton XLV」商標銷售和批發紅酒侵犯知識產權。原告認為兩個商標設計上非常接近,相信紅酒商是因為原告商品的品質和在內地市場的名氣,才使用可疑商標引起公衆誤會。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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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分別是持有LV商標的公司Louis Vuitton Malletier及其母公司LVMH Moet Hennessy Louis Vuitton SA;被告是沙路威法國紅酒有限公司和董事黃守迎,沙路威公司是涉案紅酒港澳地區的批發商。代表原告方的資深大律師譚允芝指控對方紅酒商品上的「XLV」商標盗用自家「LV」商標。2008年,原告發現本港餐廳提供「XLV」紅酒,追查下揭發其供應商為沙路威法國紅酒有限公司,遂興訟索償。

原告指酒瓶上「XLV」商標跟「LV」商標設計接近,兩者均使用ITALIC字體,部分字母重疊,但「XLV」商標根據葡萄的不同的原產地,會有顏色分別。原告強調,根據法例只要兩個商標在視覺、發音、或概念上其中一項相同或類似,而涉嫌侵權的商標並不需要令人聯想到受害商品的原產地,侵權指控亦會成立。

沙路威法國紅酒董事黃守迎

沙路威法國紅酒董事黃守迎

原告人反駁被告曾表示,「XLV」商標的設計理念源自法國時裝界名人Louis vuitton的後裔Xavier Louis Vuitton的姓名,原告不接納以上說法。即使「XLV」酒瓶上貼有聲明表示商品與原告無關,原告不認為上述標示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