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難以接納被告以為款項為自己所有,故判被告一項盜竊罪名成立。

38歲休班男警劉元明盗取遺留滙豐自動櫃員機的提款案,今天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決一項盗竊罪罪名成立,被罰款15,000元及需賠償被盗事主8000元。

休班警被告劉元明盜竊罪成。資料圖片

休班警被告劉元明盜竊罪成。資料圖片

暫委裁判官林希維指,在2017年7月4日九龍城福佬村道的滙豐理財易中心閉路電視所拍攝到的畫面,包括女事主陳美娟提取8000元後遺留款項、被告劉元明於另一提款機亦提取8000元後離去、和被告於10秒後折返陳女士曾使用的櫃員機並取走8000元,皆為辯方與控方同意的不爭事實,並無爭議。

然而,據爭議事實為被告於致電銀行後,一直到18年2月被捕前仍未還款,是否屬不誠實挪佔行為。法庭難以接納被告真誠地相信款項為自己所有,因此被判一項盜竊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