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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懲教所無理要求赤祼蹲下提索償 黃之鋒:佢話睇吓我用踎廁有冇困難

政事

投訴懲教所無理要求赤祼蹲下提索償 黃之鋒:佢話睇吓我用踎廁有冇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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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懲教所無理要求赤祼蹲下提索償 黃之鋒:佢話睇吓我用踎廁有冇困難

2019年01月24日 14:16 最後更新:14:19

黃指「剝光豬」後要做不同動作作檢查。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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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因2014年衝擊公民廣場一度過被判入獄,其後他轉倉到東頭懲教所時,被懲教人員要求脫光衣服蹲下答問題,而且答問題的時間亦比較長,令他覺得懲教署人員對他有針對性的人身侵害,遂入稟小額審裁處向代表懲教署的律政司提出索償1.6萬元。案件今開審。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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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黃之鋒,被告人為律政司。黃先出庭供稱,2017年10月16日由壁屋懲教所,轉倉到東頭懲教所,並在東頭的保安房進行搜身程序。他提到知道會有「搜身」檢查,但就不知有「摸身」檢查,並質疑摸身檢查的必要性,並表示當下「無得唔同意」。暫委審裁官余珮詩遂問黃,他有否問懲教署職員為何脫衣後仍要摸身,黃表示在檢查程序後曾問過為何要蹲下,對方只回應「呢度用踎廁,睇吓你有冇困難」。

黃之鋒

黃之鋒

黃又指「剝光豬」後要做不同動作作檢查,比如要蹲下檢查下體及肛門、背向懲教職員單腳站立檢查腳掌。他表示雖當日房內沒有鐘,自己亦沒有戴錶,但就憑指模房內的鐘推盤當日搜身檢查約5分鐘,盤問檢查約5分鐘。但黃表明不理解為何要赤身蹲低回答問題近5分鐘,因為在壁屋時都是站立回應,認為東頭的做法是「以一種方式以展現懲教職員的威嚴」,但就認為不必要,亦損害在囚人士的尊嚴,未能顧及得體。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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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稱回答問題時一度站起身,但就被懲教人員用嚴肅的語氣著他繼續蹲下,自己亦估計如望地下答問題會遭到更嚴霸的喝斥,故此要45度抬頭,回應律政司代表更怒言「好似隻狗咁望住佢地」。他認為是針對他的侵權行為,因壁屋作為青少年監獄,理應更嚴厲,但沒有此情況,再者赤身蹲下回答問題近5分鐘,某些並非「新轉介犯人登記表」外的問題,是完全不恰當及濫用職權的行為。惟黃指自己有問過其他東頭的囚犯亦有受到要「剝光豬」回答問題,但就斥責不應是「各處鄉村各處例」,應是所有懲教所都統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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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公開警員資料判囚3個月 法官:本案屬警察起底案中最嚴重之列

2023年05月25日 12:56 最後更新:12:57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2020年8月中在facebook 發帖公開西灣河開槍警員及其家人個人資料及相片,違反法庭禁制令及匿名令。黃之鋒早前承認藐視法庭罪,法官高浩文判其入獄3個月,法官高浩文25日早於高等法院公布書面理由提到律政司事隔21個月之後才提控,情況不理想。法官高浩文另指黃之鋒屬公眾人物具重大影響力,本案屬警察起底案中最嚴重之列,故判囚3個月,另須付5萬元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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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指,黃之鋒2020年8月14日在facebook 發布涉案帖文,律政司卻在21個月之後,去年5月才提控,令黃之鋒無法盡早認罪,律政司亦須解釋何故延誤,於法庭而言情況並不理想。判詞提到早於2020年8月17日警方已完成大部份調查工作,惟不解何以需要多20個月,才能於去年5月向涉案開槍警員索取證供,認為律政司就此解釋難以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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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強調遵從法庭命令為法治基礎,所有人無論抱持任何政見或情感亦必須遵守,本案中黃之鋒屬公眾人物,涉案起底帖文以公開信形式撰寫予另一公眾人物,內附起底網站連結,黃之鋒具重大影響力,使傷害更大,更需警惕公開資訊的固有危害。即使黃之鋒無意引發連登論壇中含性暴力的留言討論,惟法庭須為其莽撞行為判刑處罰。判詞直言案發時黃之鋒發文必有所圖,如認為帖文在當時社會氣氛不會引發或挑起不當留言實在極度天真,帖文只會更可能令局勢升溫而非降溫,就算迅速刪除帖文,但也已造成傷害。判詞指黃之鋒犯案未想及後果並非重要求情理由,因為網民可輕易隨意在社交媒體上發文,事前從未細想後果,然而發文影響卻廣泛且持久,造成時下社交媒體的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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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續指起底活動透過網絡本質及社交媒體協助,將私人資料公諸於世,鼓勵他人一如本案去干預騷擾事主,造成漣漪效應。判詞提到黃之鋒就藐視法庭致歉,一早表明會承認刑責,其心態亦早已改變,明白到犯案做法不當,然而考慮到黃之鋒社會地位以及氣氛,本案屬警察起底案中最嚴重之列,另顧及到案件延誤等求情因素,認為恰當刑期為判囚3個月,另須付5萬元訟費。

案中被告黃之鋒。

案中被告黃之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