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詞指,案例顯示人大釋法必然可追溯至香港回歸當日

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宣誓案上訴,今午被裁定敗訴。上訴方質疑,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04條釋法時,不能意圖補充《基本法》條文本來沒有的涵意,釋法不應有追溯力。法官在判詞反駁指,香港法院無權判斷全國人大和人大常委會的行為是否符合《基本法》,案例亦顯示人大釋法必然可追溯至香港回歸當日。

梁國雄不滿裁決。

梁國雄不滿裁決。

上訴庭法官潘兆初指,立法會當選人宣誓時必須嚴格按照誓認宣讀,宣誓者須真誠莊嚴,真心相信誓詞並謹守自己按誓詞行事。若解讀《基本法》第104條及相關普通法,必得出上述結論,人大常委會釋法,只是將本港法例一直列明的事情寫出來,不是在《基本法》第104條或《宣誓及聲明條例》外作補充解釋,更遑論釋法是僭越立法會訂立本地法律的角色。

梁國雄(中)在法院外表明上訴。

梁國雄(中)在法院外表明上訴。

至於追溯力,潘官指終審法院已裁定不論人大釋法目的是澄清《基本法》或補充《基本法》內容,都具有追溯力。上訴方引述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鄧國楨去年2月在英國牛津的演說,指終審法院可重新考慮人大釋法追溯力的問題。潘官指這僅是鄧官的個人意見,對上訴庭無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