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永州原副市長張常明正在受審。圖 / 受訪者提供
曾被紀委通報「弄虛作假為女兒謀取少數民族身份,享受高考加分優惠政策」的永州原副市長張常明面臨著長沙市檢察院的受賄指控:涉案520餘萬元。檢方指控的其中最大一筆受賄——價值400餘萬的位於北京的一套房產,曾登記在張常明女兒名下。
3月20日,張常明涉嫌受賄罪一案在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庭審現場,張常明卻推翻了此前的供述,改口稱是妻子陳某玉出於好心,出借了女兒的身份證供他人買房。
因案情重大複雜,法庭宣佈將擇期宣判。
檢方指控
涉嫌受賄 520 余萬元
公開資料顯示,張常明於1963年5月出生,湖南東安縣人,漢族。
長沙市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張常明利用擔任祁陽縣縣長、祁陽縣委書記、永州市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祁陽縣浯溪水業有限公司、文某華(另案處理)、李某豪(另案處理)等 6 家單位和個人在資產收購、承接工程、工程施工、人員聘用、開展業務、費用減免等方面謀取利益。
2009年至2016年,張常明直接或者通過其妻陳某玉(另案處理)、梁某(另案處理)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520.314473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常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受賄犯罪中,張常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在此前通報中,張常明給人最深的印象是,民族為漢族的他卻想辦法給了女兒一個少數民族身份。據湖南省紀委此前通報,張常明違反政治紀律,不珍惜組織給予的機會,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職務晉陞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弄虛作假為女兒謀取少數民族身份,享受高考加分優惠政策;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出借公款;違反廉潔紀律、生活紀律,收受禮品禮金,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搞錢色交易、權色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
當庭翻供
辯稱曾登記在女兒名下的房產只是出借身份證
在公訴機關指控張常明的犯罪事實中,最大的一筆是一套位於北京的房產,價值400餘萬元。
起訴書顯示,2008年至2014年,張常明利用擔任祁陽縣縣長、祁陽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或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祁陽縣政府收購浯溪水廠過程中,為祁陽縣浯溪水業有限公司出售浯溪水廠等事項上提供幫助。
2010年8月,張常明通過其妻陳某玉非法收受該公司股東楊某民、陶某瓊(二人均另案處理)夫婦所給予的價值402.275873萬元的房產一套。2013年9月,張常明因被他人投訴並被相關部門調查,將該套房產過戶至楊某民北京某公司名下。
然而庭審現場,張常明改口稱,此前對此不知情,否認這套房產屬於受賄。張常明稱,之前的供述是不想影響到女兒,「 她當時剛結婚,可能還有身孕,我心裏有壓力 」。
「2016年8月左右,我才從妻子陳某玉口中得知這套房產。2010年8月左右,陳某玉跟著陶某瓊去北京玩,陶某瓊帶著陳某玉去看寫字樓,一層一共有六套,但陶某瓊只帶了 5個身份證,她想把一層樓全部買下來出租,還差一個身份證,於是找陳某玉借身份證登記一下。這時陳某玉從袋子裏掏出了他們女兒張某的身份證幫忙。」 張常明稱,在陳某玉多次催促下,2013年下半年,該房產重新登記到陶某瓊夫妻的公司名下。
為證明自己所言的真實性,張常明提到一份陳某玉與陶某瓊簽訂的協議,約定陶某瓊只借張某名義進行登記,而且承諾會立即過戶,「 但協議因為搬家遺失了 」。
「 如果臨時到北京看房,發現缺少一個身份證,陳某玉身上是帶著身份證的,為什麼不把自己的身份證給陶某瓊,而是選擇遠在武漢的張某的身份證登記?」 面對公訴人質問,張常明表示自己不知情。
公訴人舉出陳某玉等人的供述作為證據宣讀。陳某玉稱,2010年8月,她與陶某瓊坐飛機去北京看房子,陶某瓊拿了一套購房資料讓她簽字,回家第二天她就將事情告訴了張常明。在北京陳某玉只簽了字,回家後她專門從祁陽去武漢,找女兒張某拿了身份證。2011年,陶某瓊拿著房產證來了家裏,張常明接受了。「2013年,張常明讓她把房子儘快退回去,因為當時有人舉報張常明。」 陳某玉稱,2016 年底,是張常明要求她和陶某瓊寫的協議,後來她將協議燒毀了。
2010年8月,楊某民曾聽妻子陶某瓊說起,陳某玉看中一套房產,但要求6套一起買,還要一次性付款。為了陳某玉看中的房產,陶某瓊把另外5套一起買了下來。
「 我根本不可能去找陳某玉或她女兒借身份證,我和楊某民都有很多的直系親屬,且當時購房現場,在意向書上簽字也不需要身份證。」 陶某瓊稱,在北京看房時,陳某玉是以自己女兒的名義登記的。後來辦房產手續,也是她把女兒身份證和戶口本送給陶某瓊到北京辦手續。
「2013年陳某玉要求退房,我應陳某玉的要求,寫了一份買房子是借其女兒身份證購買的協議。」
庭審焦點
否認曾為送房的老闆提供幫助
否認收下400餘萬元的房產,張常明也否認曾給楊某民的水廠提供幫助。「2003年,在我之前,已給楊某民頒發了土地證。在我手上是換證,我只是正常行使職權。」 張常明解釋,楊某民的確為了收購水廠曾經找過他。" 他曾問過我要不要買貴重物品,要不要去北京買房,我一口拒絕了他。"
張常明稱,楊某民見他口風硬,便起訴到祁陽縣法院,之後具體的處理都是根據法院的調解書進行的。
張常明的辯解再一次與他在偵查機關的供述相反。公訴人宣讀了張常明供述。
張常明稱,2011年之後,因為水廠收購、土地辦證的事情,還有一些遺留問題,楊某民曾多次找到他。「 以前是他求我辦事,但收了房子後,他的態度明顯不一樣,好像是他在質問我,態度比較強硬,講話底氣足。之後,我就按楊某民的要求,協調各職能部門,督促他們儘快把楊某民的事情辦好。」
從 2011年開始有人舉報他的相關問題,引起了他的警覺。收了別人的東西,心裏不踏實,怕出問題。2013年,他聽說要被提拔為永州副市長,怕影響前途,更怕出問題坐牢。張常明讓陳某玉把房子儘快退回去。
「2010年,我在水廠經營困難,縣政府遲遲不給方案,我多次找張常明彙報,但張常明經常不理睬我。」 楊某民稱,水廠收購很多時候需要張常明的幫忙,和他搞好關係也有利於之後企業的發展。陳某玉收了,也等於張常明收了。楊某民承認,後來張常明組織過協調會,也出台過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