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為販毒者和毒品「買家」充當「跑腿者」,在中間獲利100元。然而這100元利益卻讓他觸犯了法律,該男子因販賣毒品罪被判刑九個月。
2018年2月5日17時許,張某仲通過手機與「某濤」(另案處理)聯繫,要求以每克400元人民幣的價格購買3克毒品,並約好在深圳市南山區蛇口某酒店門口交易。「某濤」要求張某仲支付人民幣1300元,其中100元作為送毒品到蛇口的路費。當日21時許,「某濤」安排被告人黃某安帶著毒品到深圳市南山區蛇口某酒店門口,張某仲將人民幣1300元交給黃某安,黃某安將一包用紙巾包著的毒品交給張某仲。民警在黃某安上衣左側口袋繳獲毒資1300元,在其褲子右口袋繳獲疑似毒品一小包,經稱量重為0.9克;在張某仲身上繳獲疑似毒品三小包,經稱量重共計2.7克。經鑒定,繳獲的疑似毒品均檢出甲基苯丙胺。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黃某安做出刑事判決:黃某安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繳獲的毒資人民幣1300元由扣押機關依法沒收,繳獲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6克由扣押機關依法銷毀。
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辦案法官表示,被告人黃某安雖系「跑腿」送毒,只為賺取100元路費,未參與溝通交易,但協助了「某濤」犯罪,存在販賣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結合其認罪態度好、從犯等從輕處罰情節,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