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承認外國保護動物法例較香港成熟

石鼓洲戒毒康復中心一名男院友,3年前對寄居在中心內的唐狗拳打腳踢,再以繩索勒頸、拋牠下山和射水,導致唐狗死亡。他因殘酷對待動物罪被判囚3個月,後來經覆核被加刑至4個月監禁。律政司不服量刑起點太低,早前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覆核。上訴庭法官今午頒布裁決,承認外國保護動物法例較香港成熟,但法庭只能按本地法例判刑,考慮本案案情,不接納量刑起點明顯過低,故駁回律政司申請。

被告馮志凱。 資料圖片

被告馮志凱。 資料圖片

案發於2016年8月10日,1具唐狗屍體被人發現棄置在膠袋內。被告馮志凱承認虐待動物,在裁判法院被判囚3個月,後來經覆核加刑1個月。

上訴庭法官潘兆初指,現時用以懲治虐待動物罪行的《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3條,幾乎涵蓋所有野生或馴養動物,又覆蓋多種犯案手法、對動物造成的傷害、案發地方等。法庭不能單憑某些判刑元素,全面為「殘酷對待動物」罪定下不同等級的罪責,為判刑標準「劃線」,卻只能按個別案情作個別量刑。

潘官強調,殘酷對待動物有違人性,相關案件數字在近年亦有回升趨勢,法庭有必要嚴懲犯案者,阻嚇該犯案者和其他想以身試法的人,以壓制他們的暴力傾向。惟每個國家地區對相關罪行的處理,必受其文化、社會風氣、大眾對動物保護的關注程度等因素影響,而本港法庭現時只能依賴《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3條判刑。

至於本案判刑,潘官指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無明顯偏離同類案件的判刑範圍,即使有案例參考外國案件中將罪責分成嚴重、中等和輕微程度,法庭也不應將該種分類方式套用在其他案件中。其他諸如加刑因素、被告人悔意等,全是原審裁判官酌情權以內事宜,上訴庭無權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