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執行清拆令被罰6萬。
兩名共同擁有紅磡一單位的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發出的清拆命令,本月初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逾6萬元。
有關命令涉及位於北拱街一座綜合用途大廈頂層住宅單位在毗鄰簷篷和平台上加建的3個搭建物。該單位原面積只有約39平方米,而有關搭建物涉及的總面積則約為36平方米。該些工程進行前並未獲得屋宇署批准,違反了《建築物條例》的規定。
由於命令限期過後有關僭建物仍未被清拆,屋宇署遂向兩名業主提出檢控。兩人於4月3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並被判罰款共6萬2600元。
政府表示將檢討《建築物條例》並提出修訂建議,以賦權屋宇署更有效執法,以加強保障建築工程安全。
修訂建議包括簡化轉介予紀律委員會的程序、研究同步進行檢控和紀律處分的可行性、亦會考慮提高紀律處分罰則,例如停牌期限、罰款水平以及譴責條款等。
就私人發展項目,屋宇署去年底調整程序,如果註冊承建商涉及建築工程有關的致命事故,即使未被定罪,其註冊續期的申請亦會轉交予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進行面試及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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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局一直有就「認可名冊」內的承建商作出規管,如果相關承建商涉及嚴重事故,不論刑事檢控完結與否,局方會及早採取行動,包括暫停投標資格或從「認可名冊」中除名。在工務工程招標制度方面,有關部門除了考慮標價外,工地安全是重要的考慮因素,有關評分可佔整體技術評分約三成。發展局本月亦引入新評審標書機制,如果承建商涉及嚴重事故,即使並非發生在工務工程工地,其工地安全的相關技術評分將會被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