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修訂控罪中的日期和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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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馮永業涉嫌凟職案,控方資深大律師黃佩琪首先修訂全部3項控罪的內容、即分別把針對馮永業及陳婉玉的收賄及行賄罪中,清楚交代涉及賄款51萬,是用作買入西半山雍景臺一座16樓D室的臨時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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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涉及針對馮永業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控方修訂控罪中的日期和字眼,即控罪日期由04 年9月1日超,並清晰交代馮收受陳的51萬元,不但作為傾向優待陳所控制的3家公司提出的所有申請,以及刻意隱瞞他二人的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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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強調今次修訂控罪並没有對辯方構成不公,因為這些修訂內容均在控方原有的證據內。

陳婉玉。(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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