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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警總外清場 示威者退到軒尼詩道及莊士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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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警總外清場 示威者退到軒尼詩道及莊士敦道

2019年06月27日 04:30 最後更新:06:10
示威者一度表示要留守分域街,其後警方繼續向駱克道與分域街推進,示威者退到軒尼詩道和莊士敦道。(林漢山攝)

示威者一度表示要留守分域街,其後警方繼續向駱克道與分域街推進,示威者退到軒尼詩道和莊士敦道。(林漢山攝)

警方在灣仔警察總部外清場,驅散自昨晚民陣在愛丁堡廣場的集會結束後,聚集在軍器廠街的示威者。

有示威者在凌晨3時半左右,向警總的玻璃門投擲雨傘等雜物,一批配備頭盔、長盾及警棍的軍裝警員,分別從警總及金鐘道進入軍器廠街築起防線,向駱克道推進,示威者後退,部分警員清理示威者在現場放置的鐵馬。

示威者在凌晨4時左右,退到駱克道與分域街交界,表示要留守分域街,但十多分鐘後,警方繼續向駱克道與分域街推進,示威者退到軒尼詩道和莊士敦道。

在場的立法會議員譚文豪及楊岳橋,要求警方給予示威者足夠時間離開,同時呼籲示威者盡快離開現場。

警方從警總及金鐘道進入軍器廠街築起防線,向駱克道推進。(李家豪攝)

警方從警總及金鐘道進入軍器廠街築起防線,向駱克道推進。(李家豪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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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企圖殺警案 黃振強出庭稱需時確認證物獲准退庭

2024年04月26日 09:57 最後更新:10:10

多人涉嫌策劃在2019年12月8日民陣遊行中放置炸彈及槍殺警員,律政司首次引用《反恐條例》提出檢控,案件在高等法院第四日審訊,調查本案的警員繼續作供,他由去年5月起曾與本案同謀者、污點證人、「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會面約10次。

證人確認到收押所會面時有一定程序,包括放低個人財物、手機等,亦要經過安檢,等候懲教署人員安排等,而調查報告記錄的他出入收押所時間,亦包括這些既定程序。庭上亦提到本案第七被告劉佩凝是在2019年12月9日,即黃振強被捕後翌日,由外地回港後於機場被捕。

警員作供完畢後控方傳召黃振強出庭,控方表示,黃振強要確認多項證據,包括在他電話中擷取,涉及多個Telegram戶口的通訊紀錄,內容冗長,檢閱需時約6小時,因此建議黃振強宣誓後退庭,先處理相關事宜。控方又說,由黃振強先確認證據可以節省傳召至少4名證人,加快他證供的流暢性。在辯方不反對下,法官接納控方建議。

戴粗黑框眼鏡、身穿深灰色西裝、同色長褲、黑裇衫的黃振強宣誓後,確認自己在民陣遊行當日被捕,之後警方在他身上檢獲兩部手提電話,庭上展示的其中一個手機版面,黃振強確認是他的手機。

除了劉佩凝,本案其餘六名男被告分別為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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