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哈爾濱男高管為情人揮霍數萬,妻子發現後直面「小三」:全還給我)

彭某是哈爾濱一家私企高管,去年,他有了一個「情人」,而且僅一年,就為對方花了8萬多元。

近日,彭某帶「情人」逛街時,被妻子撞個正著,妻子不但鬧著要離婚,還要把他為「情人」花出去的錢要回來。

2018年,彭某所在公司招新員工,公司特意為彭某配了個女秘書。秘書小吳聰明能幹,深得彭某的賞識。彭某英俊瀟洒也深得小吳喜歡。經過兩個月的接觸,兩人「暗生情愫」,小吳明知彭某已有家室,但還是與其發展成「戀人」關係。

為了方便「情人」上下班,彭某以每月3000元的價格,在公司附近為小吳租了一套房子,此後,彭某便經常借加班、出差為由來到出租房與小吳約會。

兩人交往期間,彭某除了支付每月房租外,還經常會為小吳購買各類奢飾品以製造浪漫和驚喜。僅一年,其就通過現金、微信、支付寶轉賬等方式,給了小吳總計8萬多元人民幣作為「生活費」。

6月中旬的一天,彭某借加班為由,與小吳在一家商場「約會」時,剛好碰見了正在逛街的妻子及閨蜜,這讓妻子在閨蜜面前顏面掃地,當場就提出了離婚要求。

彭某嚇壞了,趕緊跟著妻子回到家,用盡渾身解術求得妻子原諒,稱自己只是在外面「玩玩」,心還在家裏。為挽留妻子,他還交代了出軌的全部過程。

當妻子得知,丈夫不僅為「小三」租房,還以各種形式給了「小三」數萬的「生活費」時,直接“炸”了,認為丈夫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僅要求「小三」離開丈夫,還要求其返還彭某一年來贈與的所有財物。

妻子能否要求

「小三」返還財務?

是返還一半

還是返還全部?

律師解析

黑龍江龍洋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宋星火表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收入的工資,其他生產、經營性收入等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雙方未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情形下,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系共同共有,即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雙方無法對共同財產劃分個人份額,在沒有重大理由時無權於共有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並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一半的處分權。只有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才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份額。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贈與行為應為全部無效,而非一半無效。

彭某婚內出軌秘書小吳,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家庭共同財產贈送給小吳,彭某妻子有權利要求小吳返還全部財產,若小吳拒不返還,彭某妻子可訴至法院,要求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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