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大灣區工作的港人受「體系」規範。

內地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早前有傳將會在香港實施。繼港府早前澄清絕不會在港實施後,國家發改委也表明「體系」制度只適用於內地,但指在大灣區工作的港人,是都受「體系」規範。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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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指「社會信用體系」制度只適用於內地。小圖為「信用中國」官網。

發改委指「社會信用體系」制度只適用於內地。小圖為「信用中國」官網。

發改委指,根據「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香港、澳門和內地實行不同的法律制度,內地的「社會信用體系」制度只適用於內地。

至於在大灣區工作的港人會否「體系」規範及影響,發改委指,無論身處何處都應遵守當地法律,因此,凡是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對在內地營運的企業及在內地工作的人士都會一視同仁。

大灣區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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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自2014年公布「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計劃,按民眾日常行為,如曾否違反金融合約、網上言論詆毀他人等,為個人進行信用評分,以做到「褒揚誠信,懲戒失信」。國家發改委2018年6月聯同多個政府部門發出公告,「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飛機和火車。

行動計劃提到,「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和市場監管體系建設。研究制定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探索依法對大灣區內企業聯動實施信用激勵和失信懲戒。建成全省統一的市場監管信息平台」。

大灣區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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