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本是惠州一家公司的同事,男子呂某看上已經結婚的女子丁某,兩人很快確認了男女朋友關係,並開始同居。
後來女子丈夫李某發現了兩人的不正當關係,要求兩人分手,並想開車帶丁某回東莞。就在高速公路上,呂某駕車多次撞擊李某車輛,逼停之後,兩人下車發生口角,隨後呂某一氣之下持刀捅刺李某10多刀,導致李某死亡。
7月18日,記者獲悉,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呂某死刑,並賠償被害人家屬66784.5元。
男子主動追求已婚女同事 同居時被女方的丈夫發現
2017年12月,丁某來到惠州一家化妝品公司上班,隨後呂某認識了丁某,並喜歡上了對方。2018年1月,呂某跟丁某確定了男女朋友關係,在確定關係前,丁某告訴了呂某,她已經結婚了,還有一個小孩。
不過呂某表示沒關係,到了2018年6月,兩人開始同居。在當月的某一天,丁某的老公李某從東莞來到惠州找丁某,發現呂某在丁某的家裏,於是兩男子開始打架,隨後丁某拉開兩人。
據呂某供述稱,當時這件事發生之後,他得知丁某和李某的感情不是很好,希望丁某離婚跟他結婚。到了同年7月,呂某回老家買房準備跟丁某結婚,可丁某表示,李某不願意離婚,提出「給80萬元才同意離婚」。後來,因為生活一些爭吵,呂某和丁某分開了,9月底丁某向公司提出辭職要回東莞老家。
高速上多次撞擊前車 逼停後持刀捅死女友丈夫
話給丁某,希望她下車好好談談,遭到拒絕。
後來在電話里,呂某跟李某吵起來,李某說「有本事就跟到東莞」。聽到之後,呂某很生氣,遂開著車緊緊跟在後方,在高速上看到往東莞方向的牌子之後,他擔心李某對他不利,遂加速想逼停李某的車輛,在車速較快的情況下,呂某連續三次撞擊李某的車尾,並超車刮碰到李某車輛的右側。
李某被迫將車輛停靠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呂某遂將車輛停在粵S小車前面,並上車跟李某交談。後兩人發生口角,隨後呂某拿出隨身攜帶的刀連續捅刺李某胸部、腹部、胸背部等部位十餘刀。
在駕車逃離現場之後,呂某途中打電話告訴自己哥哥,他拿刀捅刺了李某,並開車前往瀝林派出所自首。
當天12時35分許,李某經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李某的死亡原因符合被他人使用銳器(類單刃刀具)刺戳軀幹部致右肺、右肺動脈、心臟、肝臟、腎臟及下腔靜脈破裂引起大失血死亡。
被告辯稱:攜帶刀具只是為了防衛
據了解,呂某,1984年生,大學本科,因本案於2018年10月2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惠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認為被告人呂某駕駛車輛在高速公路上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殺人,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刑法》規定,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此,呂某辯解稱,承認有撞擊被害人車輛,但沒有多次撞擊,這是一起交通事故;沒有殺人的故意,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殺人罪。
其辯護人辯護提出:主觀上不具有殺人的故意,本案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攜帶刀具的目的是為了防衛,並非蓄謀殺人,其持刀捅刺被害人的目的是為了避免自己受到傷害,並非追求被害人死亡,所捅刺的部位並非要害部位,表明並非追求被害人死亡。
法院判決:數罪併罰,判處死刑
經審理查明,惠州中院認為,被告人呂某為了逼停被害人駕駛的車輛,明知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車輛眾多,車速較快情況,還駕駛車輛故意連續撞擊、刮碰被害人車輛,其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在逼停車輛之後,呂某沒有找丁某商談雙方感情問題,反而攜帶刀具直接上被害人車輛,在簡單交流後,隨即持刀捅刺被害人,在被害人李某叫喊後,也沒有停止捅刺被害人行為,其主觀具有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殺人故意。
惠州中院認為,被告人呂某的行為已分別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殺人罪,應數罪併罰。綜上所述,惠州中院於2019年6月5日作出判決,被告人呂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此外,被告人呂某還應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6678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