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恩來與江青合影(資料圖)

本文摘自《共和國大審判》,王文正口述、沈國凡撰寫, 新華出版社出版

此時此刻的周恩來怎麼也想不到,會平地冒出這麼一個運動來!在「四人幫」的如意算盤上,其目標對準的就是那個妨礙他們篡黨奪權的人--周恩來。在我參加預審工作之前,黑龍江省副省長兼公安廳廳長衛之民擔任王洪文預審組組長,是我參加預審時的頂頭上司。有一天,他告訴我說,1973年7月4日,毛澤東主席召見張春橋、王洪文談話時,曾批評過外交部,讓我再看一看有關材料,便於全面了解相關的情況。後來我查看了這份材料,材料中說:"毛澤東主席指出郭沫若的《十批判書》是'尊孔反法'的,林彪同國民黨一樣,都是'尊孔反法'的"。接著毛澤東批評了外交部,對當前國際局勢認識的若干問題大為不滿,他的結論是四句話:"大事不討論,小事天天送,此調不改動,勢必出修正"。我認為,毛澤東主席說的這些話,實際上是轉彎抹角地批評領導外交部的周恩來。此後,毛澤東主席在同江青談話時,又批判了郭沫若的《十批判書》,說《十批判書》是"尊孔反法"的,並念了他寫的一首詩:勸君少罵秦始皇,焚坑事業要商量。

祖龍魂死秦猶在,孔學名高實秕糠。

百代都行秦政法,「十批」不是好文章,熟讀唐人《封建論》,莫從子厚返文王。

「四人幫」聽了毛澤東主席的這些話,自認為心中有了"底",所以在接著而來的「批林批孔」運動中,他們一伙人就背著毛澤東主席借題發揮,大做文章。他們利用控制的報刊等輿論工具,發表了大量文章,批"宰相"、批"周公"、批"現代大儒",把矛頭指向周恩來。特別是上海市委寫作組以筆名"羅思鼎"炮製的《秦王朝建立過程中復辟與反覆辟的鬥爭--兼論儒法爭論的社會基礎》一文,他們批判呂不韋,因呂是秦王朝的宰相,惡毒地影射、攻擊周恩來。這篇文章全文登在《學習與批判》雜誌上。1974年1月24日,江青主持在北京先後召開在京部隊各單位的「批林批孔」動員大會,指使她的黑幹將遲群、謝靜宜在大會上發表煽動性的講話,對周恩來總理、葉劍英元帥等中央領導同志進行含沙射影的攻擊。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利用毛澤東主席批准開展「批林批孔」運動的錯誤,並將1973年11月召開的政治局會議錯誤地批評周恩來聯繫在一起,打著「批林批孔」的旗號,把鬥爭矛頭指向周恩來。妄圖將周恩來打倒,取而代之,篡奪國家的大權。江青又於1974年1月25日召開的中直機關、國家機關幹部大會動員「批林批孔」,會前周恩來一無所知。當江青一伙人將周恩來找到會場時,周恩來一看中央機關召開這麼大的會議,但自己事前卻毫不知曉,就很傷感地說:"召開這麼一個大會,不與我打個招呼,我一點不了解情況,使我措手不及。"周恩來只好坐在那裏聽江青一夥早已策劃好了的對自己和中央其他領導同志不指名的攻擊。連八十高齡的郭沫若老人,也只得到會聽取遲群、謝靜宜對他的批判,同時又幾次被點名罰站起來。周恩來在一旁愛莫能助。

毛澤東主席及時地察覺了這件事情。1974年7月17日,毛澤東主席召開中央政治局會議,對「四人幫」的"批林批孔批周公"的做法進行了嚴厲的批評,就是在這次會議上,毛澤東主席說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是"上海幫"。可是,「四人幫」為了達到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對於毛澤東主席的指示陽奉陰違。我從預審的相關材料中了解到,1974年春天開展「批林批孔」時,上海一些人說,"這是第二次文化大革命,要積極緊跟"。1967年8月,張春橋出於篡黨奪權的需要,積極抓緊籌建自己的武裝力量,在上海成立了文攻武衛指揮部,妄圖將上海變成他們一夥對抗人民軍隊的一個重要堡壘。1970年前後,負責軍隊工作的葉劍英知道了這件事情,將此稱為中國的"第二武裝"。"九·一三"事件後,我從工廠"勞動改造"回到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機關,軍代表分配我當一名普通工作人員。由於在具體工作中接觸到一些問題,我提出:"上海各區的文攻武衛指揮部(後改稱民兵指揮部)設立監牢,並行使公安、司法機關的權力,亂打、亂捕,甚至可以判決案犯,寫了判決書到區法院蓋大印,製造冤假錯案,這不是又成了第二個公安司法專政機關嗎?"為此我在「批林批孔」運動中遭到嚴厲批判,批我這是"攻擊無產階級專政"等。我在這裏所指的就是後來在1981年1月特別法庭在判決書中所說的"民兵武裝"。「批林批孔」無論對於我們每一個人或是我們的國家,都是一場違背歷史發展的災難,更何況「四人幫」一夥還借題發揮呢!此時此刻的周恩來怎麼也想不到,會平地冒出這麼一個運動來!在「四人幫」的如意算盤上,其目標對準的就是那個妨礙他們篡黨奪權的人--周恩來。

在討論時,大家提出要看看周恩來總理同基辛格密談的記錄。

於是打電話給中共中央辦公廳,請求複印一份「密談」記錄給我們。

等了一會兒,回電說:「經請示領導不同意複印」,並說"這件事你們已經知道了,再不要向外傳"。江華院長接著就宣佈,今天在座的知道就不要再說了。

1971年,一個神秘的美國人踏上了中國的土地。

這個人便是擔任美國國家安全事務助理,而後又擔任國務卿的基辛格博士。遵照毛澤東主席的指示,由周恩來和葉劍英負責接待和進行密談。

中美關係從此打開了一扇大門。

1972年2月,美國總統尼克遜來華訪問,由周恩來、葉劍英同尼克遜舉行會談。中美關係得到了進一步發展。

可是,江青後來卻誣衊周恩來和葉劍英同基辛格的會談是「喪權辱國」、"投降主義"等。這件事起因於1973年11月周恩來和基辛格進行的最後一輪會談。

參加這次會談的翻譯是外交部副部長王海容,外交部美大司副司長唐聞生。會談結束後,王、唐二人到中南海向毛澤東主席彙報了會談的情況。

毛澤東聽後對會談的某個問題有意見,認為周恩來、葉劍英在同基辛格會談中有錯誤,同時也沒有及時向他報告此事。毛澤東決定要召開政治局會議,在會上批評周恩來的這種做法。實際上,辦事一向謹慎、組織原則一向很強的周恩來事前已向毛澤東主席打過電話,回話說:「主席已經休息。」因此,毛澤東主席未能及時聽到周恩來的彙報。1973年11月12日,根據毛澤東主席的指示,中央政治局召開擴大會議,對周恩來提出批評。當時有些同志特別是外交部的個別領導同志,在會上對周恩來提出了不公正的批評意見。周恩來對這些意見都沒有反駁。

可是,江青卻在會上提出了一個令周恩來,同時也令與會的人們沒有想到的問題:周恩來的行為是「第十一次路線鬥爭」。這樣說了江青還不滿足,接著便誣陷周恩來"迫不及待地要代替毛主席"。當時的氣氛十分緊張。

據周恩來的警衛人員後來回憶,在會議進行得緊張的時候,他們給周恩來總理送去的飯菜都原封不動地被退回來了。由此可見當時會場裏的緊張氣氛和周恩來所承受的壓力。

會議斷斷續續地開了近一個月。

12月,毛澤東主席認為「這次開得好,很好」。

同時,毛澤東主席也批評江青:第十一次路線鬥爭,不應該那麼講,實際上也不是。她說總理迫不及待,她自己(指江青)才是迫不及待"。1973年,周恩來總理的病情已經是很嚴重了。那時,他剛剛大量便血,卻仍抱病與基辛格晝夜會談,為國家、為民族的頑強意志,令每一個中國人感動。1973年11月,周恩來遵照毛澤東主席的批示,主持召開政治局擴大會議,聽取對他的意見和批評。他本人在那個總的形勢下,也進行了自我批評。我在預審中看這些材料時,被周恩來總理忍辱負重的高尚情操感動得熱淚盈眶。12月,政治局會議結束。

1974年1月,「批林批孔」運動開始。江青一夥趁機借題發揮批"周公"。

此時的周恩來病情已極其嚴重了。

1974年6月1日,周恩來住進了醫院。

病床上的周恩來,仍然在操持著國家大事。

從開始製造的「伍豪事件」,到最後將周恩來"逼"進醫院,「四人幫」一夥始終沒有放棄對周恩來的誣陷和迫害。我在參加對「四人幫」的預審時,為了搞清江青誣陷周恩來總理這個問題,曾參加過有關的研究會。那一次是在公安部小會議室開會,主要是核實查對材料。記得參加會議的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江華,公安部黨組副書記、副部長於桑,江蘇省副省長兼公安廳廳長、江青預審組組長洪沛霖等十餘人。後來有的文章說,「兩案」辦公室負責人劉復之、凌雲參加了這次會議,但在我的印象中他們好像沒有參加這次會議。在討論時,大家提出要看看周恩來總理同基辛格密談的記錄。

於是打電話給中共中央辦公廳,請求複印一份「密談」記錄給我們。

等了一會兒,回電說:「經請示領導不同意複印」,並說"這件事你們已經知道了,再不要向外傳"。江華院長接著就宣佈,今天在座的知道就不要再說了。

我認為,時間已經過去三十多年了,對於這件事情還是應該還它的本來面目為好。這件事情的結果是:在預審結束後,公安部將這件事情定為江青的一條罪狀,同時寫入了起訴意見書。特別檢察廳在審查公安部提交的起訴意見書時,對這件事情又再次進行了研究。認為這是在當時一種特殊情況下發生的事情,不能全部都算在江青一個人的頭上。根據中央「兩案」指導委員會所定的,凡是毛澤東主席點頭了的事情,都不能提起公訴的精神,因此對江青在政治局會議上誣陷周恩來總理這件事,特別檢察廳在起訴書中沒有提起公訴。

後來,我所在的第一審判庭也認為,凡事都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鑒於這種情況,法庭無法進行追究「揪叛徒集團」。在那種情況下,這些事不能都籠統地算在江青賬上。"文化大革命"的時候,江青一夥為了打倒周恩來總理,曾經挑起一場令人震驚的「伍豪事件」,將周恩來誣陷為"叛徒"。(關於這方面的內容詳見我與你合著的《共和國大審判--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親歷記》一書)我這裏要說的是那本書以外的內容,那就是對於這樣一件證據確鑿的事情,最後卻沒有給江青定罪,原因是法庭無法對此進行追究。我在秦城監獄參加預審期間看到了江青煽動"紅衛兵"成立「揪叛徒集團」,挑起影射周恩來為"叛徒"的「伍豪事件」的材料,感到非常氣憤。有一天晚上,因為天氣太熱,我與同時被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命為特別法庭審判員的曲育才、史笑談等參加預審的法官一同到樓頂上去乘涼,大家不由得談起此事,對於「伍豪事件」和「揪叛徒集團」感到不可理解,明明知道是錯誤的,為什麼那時就這樣難辦?為什麼就不及時糾正?他們當時都曾感嘆地說,怎麼能這樣對待周恩來總理,這太不應該了!

病危的周恩來在臨進手術室前與鄧小平談話說「你幹得比我好」,大家認為這是他看到國家的危局後發自內心的話。可是僅僅七十五天之後,他便永遠地離開了自己所深深愛著的人民。五個月後,鄧小平再次被打倒。

特別法庭在接到特別檢察廳的起訴書後,對於江青一夥製造「伍豪事件」,在全國上下煽動「揪叛徒集團」的情況,是不是要提起公訴,是不是要將這件罪行算在江青一伙人的頭上,進行了認真的研究。從上面所說的事實來看,這件事情所造成的後果是嚴重的,算在江青一伙人的頭上也是合理的。1980年9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起訴意見書中第十五條指出,江青誣陷迫害中共中央副主席、國務院總理周恩來,"一九七三年十一月,在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前夕,江青誣陷周恩來'迫不及待地要代替毛主席'……"特別檢察廳組成後,對這件事情所處的時代背景進行了具體的分析,認為在當時政治局開會"批周"的特殊情況下發生的事情,毛澤東主席完全了解並有所指示,對江青這次會上的發言所說的周恩來"迫不及待地要代替毛主席"的話,不予起訴。後來,我所在的第一審判庭也認為,凡事都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鑒於這種情況,法庭無法進行追究「揪叛徒集團」。在那種情況下,這些事不能都籠統地算在江青賬上。因此特別法庭在最後沒有將此事認定為江青一夥的罪行。

在特別檢察廳起訴書認定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十六名主犯(包括已死去的)共有四十八條罪行,認定十名被告犯了刑法八條罪名,其中認定江青犯了刑法七條罪名。根據法庭調查的事實,經法庭評議,特別法庭判決書認定的罪行比起訴書減少了十六條,新增加了七條,認定的罪名也減少了,如江青從法庭合議時的八條罪,最後只定了四條罪。這都體現了實事求是、依法辦案的原則。1980年11月17日,特別法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在開庭三日以前,派人向被告江青等人分別送達了出庭受審的傳票。發出傳票之後,我和所有的法庭審判員一樣心情顯得特別激動,因為劃時代的、莊嚴而神聖的審判即將開始!庭審結束後有人提出,關於江青、張春橋、王洪文煽動搞亂軍隊的問題,通過預審時證明已是事實,公安部的起訴意見書上也寫了,可是特別檢察廳卻沒有提出起訴,特別法庭也沒有對此進行審判,這到底是什麼原因呢?公安部在預審結束後的起訴意見書中曾提出,1974年春,「批林批孔」運動中,江青說:"我是炮手,我有炮隊。"並指派遲群、謝靜宜等為"炮隊",到中國人民解放軍各總部、空軍機關和部隊的一些基層單位"點火放炮",煽動搞亂軍隊。江青誣衊總參謀部是"林彪餘孽","要放火燒荒才好"。江青還誣陷軍委、總後勤部、海軍、空軍、軍政大學的領導"捂蓋子",並夥同張春橋、王洪文策劃在這些單位"點火"。3月5日,江青對陳亞丁(總政治部文化部副部長)等人說:"你們要放火燒荒,煽動搞亂軍奪權"。對於這件事情,公安部起訴意見書上的事實是清楚的。

特別檢察廳的檢察官們在分析公安部的起訴書時,對於江青一伙人所說這件事情的時間進行了具體的分析。特別檢察廳考慮到,錯誤發動「批林批孔」的原因不應全部歸於「四人幫」,更不能全部歸於江青個人。1974年1月24日江青是以中央名義召開的在京部隊各單位動員「批林批孔」大會,這件事情中央也是知道的。至於她在會上離開"主題",講了許多違背原則和搞亂人民軍隊的話,這都是事實。但考慮到這件事情中央事先已知道等因素,將其完全定成江青、張春橋、王洪文的罪行不太合乎當時的實際。為此,特別檢察廳沒有將其作為江青、張春橋、王洪文的一條罪行向特別法庭提起公訴。由於沒有寫入起訴書,特別法庭在法庭上也未對此事進行法庭調查。最後,特別法庭只是在判決書開始敘述集團犯罪部分中提到"陰謀顛覆政府和破壞軍隊"一句話,沒有將此列入江青、張春橋、王洪文個人犯罪部分。我認為,以上內容與之前那本《共和國大審判--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親歷記》中所寫到的關於上海武裝叛亂不能算在姚文元頭上的問題,江青的叛徒問題證據不足不應向特別法庭起訴的問題,江青操縱河南3.武鬥起訴後未定罪的問題,煤炭工業部部長張霖之之死公安、檢察未寫入起訴書,而特別法庭卻進行了法庭調查,查明事實真相後給江青以定罪的問題等,這些都說明了什麼呢?它說明在整個審判過程中,並不是哪一個權威人士說了算,也不是哪一個部門說了算,更不是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一樣搞專案組,由一個所謂的專案組說了算,而一切都是嚴格按照法律辦事。特別檢察廳起訴書認定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十六名主犯(包括已死去的)共有四十八條罪行,認定十名被告犯了刑法八條罪名,其中認定江青犯了刑法七條罪名。根據法庭調查的事實,經法庭評議,特別法庭判決書認定的罪行比起訴書減少了十六條,新增加了七條,認定的罪名也減少了,如江青從法庭合議時的八條罪,最後只定了四條罪。這都體現了實事求是、依法辦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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