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脫罪警為觀塘反黑組警員劉興沛及黃偉豪。

麥機智上訴庭副庭長、麥偉德上訴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一致裁定第四被告觀塘反黑組警員劉興沛及第七被告觀塘反黑組警員黃偉豪上訴得直,其定罪及刑罰均獲撤銷,二人脫罪後一同匆忙地乘搭私家車離開法院,期間沒有回答任何記者的訪問。

二人脫罪後一同匆忙地乘搭私家車離開法院。

二人脫罪後一同匆忙地乘搭私家車離開法院。

 七警中獲撤銷定罪的兩人分別是劉興沛和黃偉豪,兩人都沒有被任何人認出曾參與發生在變電站之前的事。根據承認事實,劉興沛案發當晚凌晨二時許只是被調派到場支援影像攝製工作,直至同晚三時半他就被調走去執行其他職務。而劉更從沒有被任何目擊證人透過相片或影片認出。至於他之後有沒有再被調派,則已無從䅲考。原審裁判官只根據影片中一名人士的側臉便斷定他的身分是劉,法官不認為單靠裁判官的認人意見,法庭便可以事實裁斷劉的身分。法官又指,原審裁判官的認人過程或許十分仔細,但倘若沒有穩健的基礎,始終也是一項危險的裁決。

黃偉豪

黃偉豪

至於黃偉豪同樣沒有被任何證人認出,當時控方咬定黃偉豪有份參與帶走曾健超,只是因為一開始得六人接收曾健超,當曾被反扭雙臂押送時則出現第七人。控方唯一理據是,黃當時被指派與其餘被告一起工作,而他又在附近,便指黃有份參與事件。證據相當脆弱。

劉興沛

劉興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