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修例風波持續兩個月,雙方衝突未見有緩和的跡象。因此,部分熱心的市民及社會賢達,紛紛獻策,提出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警方有否濫權,甚至認為這是「最大公約數」,即政府和示威者之間可以妥協讓步的方案,是平息這場政治紛爭的出路。

然而,民間建議由大法官擔任獨立調查委員會的建議,正好與反對修例的原因背道而馳。當日,數以萬計的市民走上街頭反對修例的原因,就是不信任法官有能力和智慧處理來自內地的逃犯移交請求,阻止中央政府濫用條例,而引發這場政治風暴。如今,他們又認為法官是持平、中立、專業,有力全面調查一場史無前例的大型政治衝突並得出是非公論,豈不是自相矛盾?短短兩個月內,法官由被認為是無能,搖身一變成為「開天眼」的超然聖人,其標準實在令人難以捉摸。

過去,香港不是沒有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先例,例如南丫海難事件、鉛水事件等等,但必須指出這些事件與今次反修例政治風波的分別。第一,過往的委員會是在事件告一段落後才告成立並進行調查,而非在事件最敏感最熾熱的時候成立;第二,這些事件有明確的是非黑白之分,以鉛水事件為例,所有證據已經肯定部分屋邨食水質量欠佳,對居民健康有害,而原因肯定與工程和房屋署有關,所以展開調查追究責任實屬合理。反之警察有否濫權更大程度上是觀點與角度的問題(或是政治立場)。而無論示威者有多不滿警方的表現也好,都不能否認他們的出發點是維持治安,換言之根本沒有清晰的是非黑白界線作為調查的理據。

事實上,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根本與示威者的期望並不相乎。因為,過往委員會的職權和功能,只是賦予委員會如法官一樣的調查權力,而沒有判罪的權力。根據<調查委員會條例>第4條及第10條,委員會的權力主要是收集證據、傳召證人、發出逮捕令等等,但不包括對調查對象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力。另外,委員會完成調查後,需撰寫公開調查報告,但是報告的內容只具建議性質。以鉛水委員會為例,其職權範圍便是「就香港食水安全提出建議」,而不是懲罰房屋署職員或外判工程人員,而相關機構亦沒有任何硬性的要求必須採納委員會的建議。對於希望置警方於死地「討回公道」的示威者來說,委員會的角色無助達到目的。

另一方面,對於建制和反對派支持者而言,成立委員會也不是理想的選擇。原因是,根據<調查委員會條例>第7條「任何人在委員會席前提供的證據,不得在由該人提出或針對該人的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被接納為針對該人的證據」及第12條第2款「在委員會席前提供的所有證據均享有絕對特權,提供該等證據的證人,無須因該等證據而在任何訟案或其他民事法律程序中負上法律責任」。簡而言之,警員和示威者在委員會內的作供,將失去法律效力,不能作任何控罪及索償的用途。對於反對派而言,他們不可能接受任何質疑警員濫權的證據,都無法令警員負上法律責任;而對於建制派而言,他們不可能同意暴徒的惡行不會遭到起訴和追究。試問一個不能令人繩之於法,只能提出輕描淡寫建議的委員會,如何能令雙方支持者滿意而平息風波?

正如林鄭月娥所講,現時獨立調查委員會的工作和性質,與市民向警察投訴課提出投訴,然後由監警會作覆核及建議相差無幾。硬要架床疊屋,不但無助解決紛爭,更會「放生」真正違法的人,對法治破壞甚矣。

大家回想一下佔領運動期間的「七警案」,先是曾健超向警方落案,然後由警方在有足夠證據下刑事控告七名涉案警員,並在法庭上將七人定罪。如今,示威者不以正常的途徑向懷疑濫權的警員追討責任,反而要求一個可令濫權瀆職的警員逍遙法外的獨立調查委員會,不敢令筆者懷疑,是否「項莊舞劍,意在沛公」,表面是調查警案,實質上是為自己的種種行為開脫?

另一值得深思的觀點是,過去政府並無封殺談判讓步的大門,例如林鄭上任初期便耗資五十億,向支持反對派的教育界人士示好,以換取減少反對派的敵意。然而,一有政治議題可供炒作,如一地兩檢、國歌法、明日大嶼等,反對派表現的敵意有增無減。假如政府真的答允成立委員會,可能可以換來一時平靜(筆者相信「一時」都無),但是反對派很快又會「加碼」,要求政府答應其他訴求,最終又會造成新一輪的爭拗,而政府的立場會更加被動。

筆者絕對希望政府與示威者能夠找到解決事件的共識,但是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不應是共識的一部分。而如果政府在這個被視為「公約數」的訴求也無法讓步,其他訴求就更加不值一談。換言之,如果示威者堅持五大訴求,不願下調訴求的難度,事件將難以以和平的方式解決。




黃遠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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