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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不應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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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不應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

2019年08月12日 14:18 最後更新:18:15

反修例風波持續兩個月,雙方衝突未見有緩和的跡象。因此,部分熱心的市民及社會賢達,紛紛獻策,提出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警方有否濫權,甚至認為這是「最大公約數」,即政府和示威者之間可以妥協讓步的方案,是平息這場政治紛爭的出路。

然而,民間建議由大法官擔任獨立調查委員會的建議,正好與反對修例的原因背道而馳。當日,數以萬計的市民走上街頭反對修例的原因,就是不信任法官有能力和智慧處理來自內地的逃犯移交請求,阻止中央政府濫用條例,而引發這場政治風暴。如今,他們又認為法官是持平、中立、專業,有力全面調查一場史無前例的大型政治衝突並得出是非公論,豈不是自相矛盾?短短兩個月內,法官由被認為是無能,搖身一變成為「開天眼」的超然聖人,其標準實在令人難以捉摸。

過去,香港不是沒有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先例,例如南丫海難事件、鉛水事件等等,但必須指出這些事件與今次反修例政治風波的分別。第一,過往的委員會是在事件告一段落後才告成立並進行調查,而非在事件最敏感最熾熱的時候成立;第二,這些事件有明確的是非黑白之分,以鉛水事件為例,所有證據已經肯定部分屋邨食水質量欠佳,對居民健康有害,而原因肯定與工程和房屋署有關,所以展開調查追究責任實屬合理。反之警察有否濫權更大程度上是觀點與角度的問題(或是政治立場)。而無論示威者有多不滿警方的表現也好,都不能否認他們的出發點是維持治安,換言之根本沒有清晰的是非黑白界線作為調查的理據。

事實上,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根本與示威者的期望並不相乎。因為,過往委員會的職權和功能,只是賦予委員會如法官一樣的調查權力,而沒有判罪的權力。根據<調查委員會條例>第4條及第10條,委員會的權力主要是收集證據、傳召證人、發出逮捕令等等,但不包括對調查對象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力。另外,委員會完成調查後,需撰寫公開調查報告,但是報告的內容只具建議性質。以鉛水委員會為例,其職權範圍便是「就香港食水安全提出建議」,而不是懲罰房屋署職員或外判工程人員,而相關機構亦沒有任何硬性的要求必須採納委員會的建議。對於希望置警方於死地「討回公道」的示威者來說,委員會的角色無助達到目的。

另一方面,對於建制和反對派支持者而言,成立委員會也不是理想的選擇。原因是,根據<調查委員會條例>第7條「任何人在委員會席前提供的證據,不得在由該人提出或針對該人的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被接納為針對該人的證據」及第12條第2款「在委員會席前提供的所有證據均享有絕對特權,提供該等證據的證人,無須因該等證據而在任何訟案或其他民事法律程序中負上法律責任」。簡而言之,警員和示威者在委員會內的作供,將失去法律效力,不能作任何控罪及索償的用途。對於反對派而言,他們不可能接受任何質疑警員濫權的證據,都無法令警員負上法律責任;而對於建制派而言,他們不可能同意暴徒的惡行不會遭到起訴和追究。試問一個不能令人繩之於法,只能提出輕描淡寫建議的委員會,如何能令雙方支持者滿意而平息風波?

正如林鄭月娥所講,現時獨立調查委員會的工作和性質,與市民向警察投訴課提出投訴,然後由監警會作覆核及建議相差無幾。硬要架床疊屋,不但無助解決紛爭,更會「放生」真正違法的人,對法治破壞甚矣。

大家回想一下佔領運動期間的「七警案」,先是曾健超向警方落案,然後由警方在有足夠證據下刑事控告七名涉案警員,並在法庭上將七人定罪。如今,示威者不以正常的途徑向懷疑濫權的警員追討責任,反而要求一個可令濫權瀆職的警員逍遙法外的獨立調查委員會,不敢令筆者懷疑,是否「項莊舞劍,意在沛公」,表面是調查警案,實質上是為自己的種種行為開脫?

另一值得深思的觀點是,過去政府並無封殺談判讓步的大門,例如林鄭上任初期便耗資五十億,向支持反對派的教育界人士示好,以換取減少反對派的敵意。然而,一有政治議題可供炒作,如一地兩檢、國歌法、明日大嶼等,反對派表現的敵意有增無減。假如政府真的答允成立委員會,可能可以換來一時平靜(筆者相信「一時」都無),但是反對派很快又會「加碼」,要求政府答應其他訴求,最終又會造成新一輪的爭拗,而政府的立場會更加被動。

筆者絕對希望政府與示威者能夠找到解決事件的共識,但是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不應是共識的一部分。而如果政府在這個被視為「公約數」的訴求也無法讓步,其他訴求就更加不值一談。換言之,如果示威者堅持五大訴求,不願下調訴求的難度,事件將難以以和平的方式解決。




黃遠康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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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字訣

 

反對逃犯條例修訂的政治風波已經持續超過五十天,相比歷時七十九天的佔領運動,其聲勢不但沒有如後者「虎頭蛇尾」,反而「後勁凌厲」。一方面示威行動愈來愈多,激烈程度亦有所升級,另一方面加入戰團的群體愈趨廣泛,既有專業人士,亦有運輸業人士,更有公務員。單論社會撕裂及運動聲勢的程度,已經遠超五年前的佔領行動。

直至目前為止,林鄭月娥政府仍未提出可行的措施解決問題,亦不見其有意盡快平息紛爭。筆者估計,其思路仍是處理佔中的思維,即任由抗爭持續,直至市民厭倦反感,才透過法律及警方的行動處理。問題是,既然當年政府有力平息回歸以來最大型的違法抗爭行動,何以現時重施故技則欲救無從呢?

筆者認為,有四個主因。第一,兩者的民意基礎並不相同。佔領運動的出現,是反對人大的「八三一框架」,即以提名委員會決定特首候選人,不設公民提名的選項。然而,在「八三一框架」下設計的普選方案,得到主流民意的認同。各個具公信力的民調顯示方案至少有五成市民支持,就連部分溫和民主派支持者亦認為「袋住先」比原地踏步更好。因此,即使佔領行動得到不少年輕人的響應,但始終未能持續受到整體社會的認可。

然而,反對修訂逃犯條例本身具備較強民意支持,一方面因為反對派的推波助瀾,另一方面因為絕大部分港人不會在是次修例中受惠,甚至示威者認為修例有損其利益,其行動之積極和決心絕非佔領運動所能比擬。心理學有個理論叫「預期理論」,簡言之就是人類對失去某些事物的反應比得到該樣事物有更強烈的反應。在反對人士眼中,修例將會使他們失去自由,故反應肯定比反對可以帶來民主進步的「八三一框架」來得強烈。

第二,兩者的影響程度毫不一樣,使市民的反感程度也不一樣。佔領行動期間,金鍾、旺角兩個主要的商業地帶長期受到封鎖,使附近的商戶、交通、居民作息及上班上學情況等都蒙受影響。由於行動曠日持久,牽連太廣,市民愈趨反感,政府亦有正當的理由加以處理。

可是,反修例風波的衝突集中在假日,而且並不集中在一區或是核心商業地帶,因此普羅市民承受的直接影響較少。即使部分示威者發動不合作運動,嘗試癱瘓公共運輸系統和政府部門,引來中間溫和市民的抨擊也好,其影響的程度也較佔領運動輕。

第三,是政府的態度不同。佔領運動期間,以時任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為首的政改三人組與學聯代表會面,嘗試以談判和協商的方式結束政治死結。雖然會面政府沒有撒回831框架的打算,佔領運動亦沒有停止,但至少給予市民政府願意溝通和積極解決的姿態,對後來民意逆轉,唾棄佔領份子有一定幫助。

相反,反修例運動至今,除了林鄭公開道歉之外,並沒有作出任何向示威者釋出善意的行動。即使林鄭向大學學生代表示好,但由於示威人士的組成和結構不以學生為主,舉動全不對焦,有做等於無做。當然,筆者明白政府難以接受五大訴求,但個多月政治動盪以來連一個問責官員也沒有下台,亦沒有與佔領運動時與示威者進行公開對話,不但引起反對派不滿,連中間溫和市民也會非議。

第四,是抗爭行動的結構有極大分別。佔領行動的倡議者,是法律教授戴耀廷,其後加入同是大學教授的陳建民和牧師朱耀明,經過一段時間的宣傳、動員和組織才付諸實行。雖然運動開始後,佔中三子的領導角色已遭淡化,但是一般市民仍然視三人是元凶,而當三人出現疑似政治醜聞,如收受外國政府捐獻等,市民便會反感,並投射在運動身上。

不過,今次反修例行動是沒有明顯的領袖,參與者大多是來自不同背景的網民。即使是反對派的議員,充其量只能「抽水」,賺取曝光度,不能影響示威者或暴徒的行動。而雖然部分媒體披露行動涉及外國記者及外交人員的指揮,但是有關資訊未能廣傳,普遍市民不能接受。因此,傳媒和市民根本沒有可以針對的對象以影響群眾對行動的觀感。

基於以上四點的差異,如果林鄭政府仍然認為可以重施「拖字訣」的故技,恐怕只會將香港推去無可挽回的深淵。筆者可以理解政府不可能接受五大訴求,也明白無論如何都不能令激進分子回心轉意,但是一個政府之成敗,主要取決於中間市民的看法。如果做點公關工作,例如撤換部分表現未如理想的司局長,可能已經大消中間溫和市民的怨氣。屆時如果衝突仍然升級,那麼責任也不在政府身上,對政府收拾殘局更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