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上有人稱每個人一生中只能申領一次失業金領。記者隨後向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社局)求證,證明該說法為謠言!市人社局表示,勞動者在勞動年齡內,參加失業保險且符合領取條件的,可申領失業金;再次失業且滿足申領條件的,還可再次申領。
具體而言,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有以下三個條件: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或不滿一年但本人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其中,所謂「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記者了解到,我市的失業金月發標準為深圳市最低月工資標準的90%(2018年5月起調整),目前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為2200元 /月。也就是說,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可領取的失業金為2200元 ×90%=1980元 /月。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繳費年限核定。繳費年限1至4年的,每滿1年,領取期限增加1個月;繳費年限4年以上的,超過4年的部分,每滿半年領取期限增加1個月;每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舉個例子,一名職工2014年1月起在深圳某企業參加社保,2019年7月被裁員並在當月申請了失業保險待遇。那麼,他現在可以領取每月1980元的失業金;由於他的實際繳費年限為5.5年,可以領取7個月的失業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