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惡意誹謗一審法院院長受賄,當事人被拘留15天罰10萬)

9月6日,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上訴人江慧珍等人與被上訴人胡宗玲等人返還原物糾紛等五案過程中,查明案外人吳慧琴在網上發佈文章,散佈不實信息,惡意誹謗該糾紛案一審法院院長存在收受對方當事人巨額賄賂等問題,意圖通過網路輿論向二審法院施加壓力,擾亂民事訴訟秩序,妨害審判活動,其行為構成妨害民事訴訟;江慧珍故意提供不實信息給吳慧琴在網上散佈,亦構成妨害民事訴訟,故依法決定對吳慧琴、江慧珍司法拘留十五日,並罰款十萬元。

吳慧琴、江慧珍不服,先後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後吳慧琴在法定申請期限內自願撤回複議申請,並對其在網上散佈不實信息、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表示知錯、認錯、願意接受處罰。日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查,決定駁回江慧珍的複議申請,維持原決定。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

專門就此情況答記者問

Q:

吳慧琴因為什麼案件在網上散佈不實信息?能否介紹下案件的具體情況?

A:

2019年8月27日,吳慧琴在其個人新浪微博賬號「鄰家吳姐姐」及微信公眾號“吳姐觀天下”上發佈《觀青田名僑領胡錫珍先生孫輩財產糾紛案中的司法問題》一文,引起網民圍觀。該案系因華僑胡錫珍遺產(位於青田縣的訟爭房產,包括住宅、店面)繼承糾紛引起的系列案件。

胡錫珍系浙江青田旅居義大利商會會長,胡宗南、胡宗周、胡宗玲、胡美玲、胡小玲、胡東玲等六人系其孫子女;江慧珍系胡宗周之妻。1994年10月,胡錫珍立下分書,將訟爭房屋分給胡宗周等六個孫子女。1995年9月,胡錫珍又立下房產贈送書等,將訟爭房屋全部傳給次孫胡宗周;同年10月,胡宗周取得住宅部分的所有權證。1997年11月,長孫胡宗南取得店面部分的所有權證。1998年1月5日,胡錫珍在領館認證及見證人的見證下,立下遺囑,將訟爭房屋分由胡宗周等六孫子女繼承;同年6月6日,胡宗玲等四孫女與胡宗周共同致函青田縣房地產管理處,要求「恢復房主胡錫珍先生的房產證及土地使用權」。1999年8月13日,胡錫珍病故。

2005年7月、8月,經胡宗玲等人申請,麗水市人民政府先後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撤銷青田縣人民政府向胡宗周、胡宗南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胡宗周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案經一審、二審、再審,最高人民法院於2017年12月終審認為,案涉行政複議決定雖然違法,但未侵犯胡宗周的實體合法權益,結果正確,不予撤銷。

2012年6月至2015年1月,胡宗玲等四姐妹訴胡宗周、胡宗南遺囑糾紛案,經一審、二審、再審審查,均認為胡錫珍1998年1月5日所立遺囑合法有效,訟爭房屋按該遺囑歸胡宗周等六人各自區分所有。2018年4月,江慧珍訴請確認胡宗周在1998年6月6日函件上的簽字行為無效,經一審、二審、再審審查,均不予支持。因胡宗周、江慧珍等一直佔用訟爭房屋,2018年4月,胡宗南、胡宗玲等五兄妹分別提起返還原物之訴。2019年6月24日,青田縣人民法院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作出一審判決,分別判令胡宗周、江慧珍等將訟爭部分房產騰空並交還給胡宗南、胡宗玲等五兄妹。江慧珍等不服,上訴至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目前,該五案正在二審審理中。

Q:

吳慧琴、江慧珍的行為為什麼構成妨害民事訴訟?

A:

經查明,江慧珍通過他人介紹主動找到案外人吳慧琴,向吳慧琴提供不實信息並希望其幫助在網上發佈。吳慧琴在未經核實、無任何實據的情況下,在其個人新浪微博賬號及微信公眾號上散佈不實信息,惡意誹謗一審法院院長收受對方當事人巨額賄賂等問題,無端指責四級法院的裁判是「一場司法的鬧劇」,意圖通過網路輿論向二審法院施加壓力,影響二審裁判。吳慧琴、江慧珍二人故意實施上述行為,嚴重損害司法權威、擾亂民事訴訟秩序、妨害審判活動,均已構成嚴重妨害民事訴訟,應當依法給予處罰。

Q:

為什麼對吳慧琴、江慧珍作出拘留十五日,並罰款十萬元的處罰?有什麼考量因素?

A:

吳慧琴、江慧珍所實施的妨害民事訴訟行為,不同於一般的撒潑、辱罵,而是蓄意誹謗、惡意中傷;其散佈影響範圍不是三五群眾,而是互聯網上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吳慧琴的微博粉絲約四萬人);其行為動機也不是情緒過激或單純泄憤,而是無端影射、貶低法官人格,敗壞法官名譽,甚至無端指責四級法院的判決是「一場司法鬧劇」,妄圖裹挾民意,利用網路輿論向二審法院施加壓力,干擾案件的正常審理,威脅法院必須做出對其有利的裁判。

因此,吳慧琴、江慧珍的行為主觀惡意明顯、性質十分惡劣,嚴重影響司法工作人員名譽、擾亂民事訴訟秩序、挑戰司法權威。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明確規定:對干擾阻礙司法活動,威脅、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傷害司法人員及其近親屬的行為,應當依法從嚴懲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法定幅度內,綜合考慮吳慧琴、江慧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惡劣性、影響的廣泛性、後果的嚴重性、制裁的有效性,決定對吳慧琴、江慧珍拘留十五日,並罰款十萬元,罰當其過,是適當的。

Q:

江慧珍以哪些理由申請複議?為什麼被駁回?

A:

江慧珍在申請複議時提出:其網上反映問題屬於舉報範疇,是否合法妥當,應由有關機關依法評價,其作為公民權利應予尊重;一審業已結束,且該院院長並非一審審判人員,舉報材料對二審未作任何評斷,不存在向二審法院施加壓力、擾亂民事訴訟秩序、妨害審判活動的情況;不能因為當事人之間某種程度的關係而將本案作為系列案,從而認為舉報與二審之間產生影響;適用法律錯誤,混淆了行政拘留與司法拘留,應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調整範圍,以及可能之自訴範圍,不應屬於司法拘留等處罰範圍;未依法予以裁量,逕行「頂格」處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應有的法定裁量要求;未依法說明理由、未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嚴重違反應有程序的基礎的正當性。

對此,我院經審查認為:第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都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控告、舉報,只要不是誣告,即使舉報的事實有出入,也是為法律所允許的。但絕不可捏造事實、無中生有進行誣告陷害、侮辱誹謗並廣為散佈。江慧珍故意提供不實信息給吳慧琴在網上散佈,已經超出了法律規定的公民舉報權利的範疇,當然不為法律所保護。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所稱的「司法工作人員」並未規定必須是審理案件的合議庭成員,一審法院院長當然屬於該條規定的「司法工作人員」。本案一審雖已審結,但還在二審審理期間,江慧珍通過案外人吳慧琴在網上發佈不實信息,意圖將一審敗訴的原因歸結到其惡意捏造的一審法院院長存在收受對方當事人巨額賄賂等問題上去,妄圖通過網路輿論向二審法院施加壓力,要挾二審法院作出對其有利的判決,其行為已經嚴重損害司法工作人員的名譽、妨害法院的正常訴訟秩序。第三,因胡錫珍建造的訟爭房屋歸屬問題,胡宗周、江慧珍夫婦以及胡宗周的五同胞兄姐,自2005年起即糾紛不斷,至今已先後分別提起房屋登記行政複議以及遺囑繼承、確認合同無效、返還原物等系列行政、民事訴訟。該系列案起因相同、訟爭內容指向一致,且因江慧珍方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均未被法院支持,任何一案的處理結果均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因此其稱“舉報”與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返還原物二審系列案,僅當事人之間存在某種聯繫,顯與事實不符。第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章專章規定了“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人民法院對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可依法採取拘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以便及時制止、排除訴訟參與人及案外人對民事訴訟的妨害,恢復訴訟秩序,保障訴訟活動正常進行。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江慧珍作出司法拘留、罰款決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至於江慧珍是否應被治安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均不影響對其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採取強制措施。第五,江慧珍的行為主觀惡意明顯、性質十分惡劣,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法定幅度內,綜合考慮其行為的惡劣性、影響的廣泛性、後果的嚴重性、制裁的有效性,依法予以頂格制裁,並無不當。第六,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已進行了調查取證,在處罰決定書中充分說明了理由,並於司法拘留時聽取了其意見,程序並無明顯不當。綜上,江慧珍的申請複議理由均不能成立,我院依法駁回其複議申請,維持原決定。

Q:

人民群眾如何行使對人民法院的監督權?

A: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相對於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在審判執行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亟待改進之處,現實中有少數司法工作人員存在司法作風不正、司法行為不規範、辦案不廉不公甚至出現冤錯案件等問題。對此,我們一方面要認真開展「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加強教育、加強管理、加強監督,大力推進隊伍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另一方面,我們歡迎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的監督。法院判決,除依法不公開外,都是公開的,都可以在網上查閱;當事人、案外人如認為裁判不公,均可以通過正當途徑和程序舉報、投訴,甚至可以在網上對法院判決進行批評。但應當恪守一條底線,就是依規依法,實事求是,不能因訴求未獲法院支持,就毫無根據地隨意指責司法工作人員存在貪腐或其他違紀違法行為;也不能因個別司法工作人員存在違紀違法行為,就以此恐嚇、要挾法院作出對其有利的判決。沒有確鑿證據,就無端揣測,甚至故意捏造事實、散佈謠言、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損害司法工作人員名譽,干擾案件審理,妄圖對審判執行工作施加不正當影響,企圖左右法院裁判的,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是犯罪行為,還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提出了「四個全面」戰略佈局,要求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日益得到切實尊重和全面保障。當事人或者案外人對人民法院的審判執行工作享有充分的監督權、檢舉權、控告權;作為審判機關,人民法院應當為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行使權利提供充分便利和有力保障。但是,決不允許採取不法手段妨害訴訟、決不允許侵害法官尊嚴、決不允許挑戰司法權威。此次事件發生後,麗水中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吳慧琴、江慧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果斷予以依法處罰,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維護訴訟秩序和司法權威、切實保障司法工作人員人格尊嚴的堅定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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