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出租屋租戶有一種不好的習慣:將電動車帶到家中充電,殊不知這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這不,中山市就發生了一起電動車在家中著火的案件,造成租戶一家一死三傷,租戶向房東索賠104.35萬元。到底房東是否需要擔責?看看法院如何判。
房東高某在中山市沙溪鎮豪吐村有一間出租屋,從2003年6月起,敖某和妻兒一家四口就租住在這間出租屋內。
動車充電,事發當晚,兩輛電動車靠門擺放,清晨5時許,她起床上廁所發現門後部位起火。這次事故造成敖某、張某及其女兒一共三人受傷,敖某兒子因呼吸衰竭死亡。
動車的位置,起火原因為該電動車電氣線路故障引燃電動車和旁邊可燃物品並蔓延成災。
敖某等三人受傷後被送往中山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敖某住院了34天後因無力支付治療費用被迫出院,靠偶而到診所拿葯、打針等維持治療。
因與房東高某協商賠償事宜未果,敖某等三人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高某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醫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多項費用,共計1043565.8元。
在事發後,房東高某預先支付了5萬元給敖某一家應急使用。高某認為,火災起因是原告房內電動車起火,完全是由於原告自己的原因所造成的,與第三人沒有關係。
經了解,在高某向敖某出租的出租屋內並沒有放置滅火器等設備,高某提出有4個滅火器放置在士多店裏,不過該士多店距離出租屋80米,且事故發生時,該士多店並沒有開門。
地點: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結果:法院判決,敖某一家承擔主要責任,房東高某承擔20%賠償責任。扣減事先支付的5萬元,高某須向敖某一家賠償各項損失共計元165594.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