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龍崗法院執行異議審查部門受理了多起涉嫌身份證被冒用的異議案件。此類案件具體情況各異,由於證據提交等種種原因,實際審查起來並非易事,但它們卻共同向有關部門和公民提出警醒,在公司註冊中可能存在冒用別人身份證的情況,而身份證被冒用者則可能被變更追加為被執行人,甚至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限制高消費等,致使種種個人權利嚴重受損。
具體到個案,雷某被申請追加為被執行人的事就是一個典型例子。龍崗法院受理的一宗執行案件中,因勞動爭議糾紛,被執行人恆某達公司須向申請執行人張某某支付經濟補償金11100元及利息,但由於未發現其有可供執行財產而未能執結,張某某便向法院申請追加股東雷某等人為該案的被執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申請追加人雷某是湖北省公安縣人,當他收到龍崗法院的相關法律文書時慌了,遂向龍崗法院提出了執行異議,他答辯稱,自己2009年來深圳龍崗時遺失過身份證,隨後回老家補辦了身份證,但並沒有掛失舊身份證。此後他一直在湖北、山東、安徽等地工作,近十年再沒有到過深圳龍崗,直到法院將資料郵寄老家,才知道身份證被人冒用,已及時向當地派出所報案。雷某向龍崗法院提交了全部必要證據。
龍崗法院經過審查,確認雷某的答辯屬實;法院同時查詢到,被執行人恆某達公司的工商信息顯示,其原法定代表人和原股東均於2017年8月註冊登記變更為雷某。遂駁回了申請執行人關於追加雷某為案件被執行人的申請。
龍崗法院執行異議審查人員表示,如果被申請追加人雷某不能充分舉證證明自己無辜,將會被法院追加為被執行人,並以實際出資額為限承擔被執行人公司的法律責任,情況嚴重的話,還可能導致自己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限制高消費,嚴重影響個人徵信,甚至被法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面臨個人財產被錯誤處置等一系列風險。
龍崗法院受理的類似異議案件,還有涉嫌礙於親朋情面被人借用身份證辦事的、遇陌生人搭訕後被騙用身份證的,都是在消費和出行受限以及收到法院追加被執行人材料後,才意識到自己的身份證信息被冒用,即被人拿去註冊成為被執行人公司的股東或法定代表人,成為「冒牌」被執行人公司的老闆和高管。有關案件正在進一步審查中。
【法官的建議】
遭遇身份被冒用的相關當事人,應通過針對失信限高提出異議、在變更追加當事人過程中積極抗辯等方式進行救濟,而異議審查部門通過證據分析,一旦認定當事人身份被冒用,會依法作出駁回追加申請,或指引當事人向執行法官申請撤銷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限制高消費行為。
一般而言,被冒用身份信息的當事人應做好以下幾點:
第一,要收集證據,包括在丟失所在地派出所進行報警登記,取得報警回執。在居住地派出所辦理新身份證時,應當註明舊身份證的丟失時間。
第二,發現被冒用後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請求工商備案部門對該公司登記的行政行為進行核查,被冒用者要積極列印工商登記所有資料,固定證據,同時針對工商備案資料中的簽名申請筆跡鑒定,或者就該登記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撤銷行政登記。
第三,針對身份證被冒用,被冒用者要積極應訴,全力保護個人合法權益,或者以實際侵權人即投資人、註冊代理機構、被註冊的公司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權並消除影響和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