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罰3萬元

近七旬翁聲稱繼承其父50多年的骨灰安置事業,擅自於去年至今年期間私營骨灰龕場,食環署派員「放蛇」後揭發事件。涉案老翁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沒有牌照下營辦骨灰安置所罪,裁判官直斥被告不能抱著僥倖心態犯案,最終判罰款三萬元。

被告郭劍才被判罰款3萬元。

被告郭劍才被判罰款3萬元。

郭今於庭上求情稱家父自1964年開始經營骨灰龕中轉站,對犯下條例毫不知情,認為食環署應事前發警告信。郭已於本年8月歸還所有先人骨灰,冀法庭予以輕判。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反駁郭有不明白的地方應主動查證,而非抱著僥倖心態。

現年65歲的郭劍才被控於本年1月23日並非根據牌照行事而營辦位於油麻地砵蘭街71號及73A嘅二樓(唐三樓)的骨灰安置所。

案情指,食環署私營骨灰安置所職員於去年12月底前往涉案地點與負責人郭劍才接洽,郭遂介紹該處服務及運作,並稱可以月租500元出售骨灰龕位。其後郭與職員相約於今年1月23日交收,職員事先預備「骨灰龕」作上位之用,於付款後表明身分,並申請法庭搜查令進行蒐證,最終發現約37個先人骨灰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