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記者徐全盛 剛剛,深圳檢方發佈通報,由深圳市檢察院立案偵查、福田區檢察院起訴的深圳福永派出所原所長劉漢堯(男,53歲,副處級)一案,近期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劉漢堯犯徇私枉法罪、貪污罪,數罪併罰,被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早在今年3月,深圳檢方曾發佈通報,起訴書指控提及,劉漢堯被控身為國家工作人員,與他人結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騙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2808157.97元人民幣用於個人消費等;同時,被告人劉漢堯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徇情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刑事追究,依法應當分別以貪污罪、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深圳檢方通報中介紹,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賦予檢察機關對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犯罪偵查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2018年10月31日,深圳市檢察院以涉嫌徇私枉法罪對劉漢堯立案偵查,市檢察院檢察長王雁林主辦該案。該案這是刑事訴訟法修改後全國檢察機關查辦的首宗職務犯罪案件。
協議,報銷電子防控監控設備用電經費2808157.97元,用於個人消費等用途。
深圳檢方表示,由於偵查工作紮實,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該案從移送審查起訴到提起公訴,僅用了1個月。福田區檢察院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以及對劉漢堯系黑惡勢力「保護傘」的指控,全部被法院判決所認定。法院一審判決以貪污罪判處劉漢堯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徇私枉法罪判處劉漢堯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日前,該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