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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監督受訓警員期間收款25萬元 警長被廉署起訴

社會事

涉監督受訓警員期間收款25萬元 警長被廉署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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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監督受訓警員期間收款25萬元 警長被廉署起訴

2019年10月25日 17:36 最後更新:17:46

被告於案發時為警長,駐守警察學院操練及槍械訓練組

廉政公署今日(25日)落案起訴一名警長,控告他涉嫌在香港警察學院(警察學院)監督一班30名受訓警員時收受利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欺騙該等受訓警員,涉款共25萬元。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名警長。 資料圖片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名警長。 資料圖片

歐智威,49歲,被控4項罪名,即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違反普通法;以及兩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7(1)條。

被告將於下星期二(10月2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以待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

被告於案發時為警長,駐守警察學院操練及槍械訓練組。警察學院於2012年底至2013年中為新入職的受訓警員舉辦留宿訓練課程。

警察學院。資料圖片

警察學院。資料圖片

該期新入職的受訓警員分7班,每班3人。被告是其中一班的副班主任,負責步操訓練、紀律及行政。

兩項欺騙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12年12月17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間,不誠實地向30名受訓警員取得合共24萬元,意圖永久地剝奪他們該等財產。

被告涉嫌虛假地向該30名受訓警員表示,各人均須支付6000元購買上一班受訓警員留下的多項文具及設備;以及支付合共6萬元租用專業設備製作紀念相簿。

該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上述期間,在執行公職過程中或在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

被告涉嫌利用與該30名受訓警員的專業關係,唆使他們經他購買手提電腦而圖謀私人利益;以及唆使他們購買與警察學院訓練無關的多項不同物品,令被告牽涉於與他們之間有引致利益衝突的活動。

該項貪污控罪則指被告涉嫌於2013年6月1日至30日期間,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從該30名受訓警員接受價值約1萬元的電腦軟件,作為被告傾向或保持傾向優待他們的誘因或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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