擊中樓下車輛。

廣州市白雲區法院日審理一宗高空拋物案,一名女子為發洩心中怨氣,將家中行李箱、雨傘等物品從陽台處拋出,擊中樓下車輛。法院最終認定該名女子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富力半島 (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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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2日,趙某在廣州市白雲區松洲街增槎路富力半島11樓某單位內,因與自己的男朋友發生爭執,為發洩心中怨氣,遂將家中行李箱2個、雨傘1把等物品,從陽台處分數次拋出,掉落在小區公共道路上,並擊中王某駕駛的一輛小型轎車,造成車輛損壞。經鑑定,該小型轎車的修復費用共計人民幣2,692元。事後,趙某的朋友代其向被害人王某賠償人民幣1萬元,王某對趙某予以諒解。

示意圖 (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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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趙某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趙某犯罪以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已獲得被害人的諒解,酌情從輕處罰。綜合全案的性質、情節、危害後果及被告人的認罪態度、悔罪表現,法院決定對趙某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法院為此依法判決,趙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富力半島 (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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