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曾因被舉報沒當上書記!延慶「黑老大」張艷超判了)
11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移送的北京市延慶區延慶鎮石河營村原經濟合作社專職社長張艷超等17人涉嫌犯破壞生產經營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上訴一案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裁定駁回上訴人張艷超等人的上訴,維持原判。8月27日,一審法院對張艷超判處有期徒刑13年。
以「村經濟合作社社長」為首的惡勢力團伙
海淀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艷超曾任北京市延慶區延慶鎮石河營村原經濟合作社專職社長職務,通過編造虛假入黨材料違規入黨。自2014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張艷超、徐連敬、趙春陽、林碧洋、張雁壘、尤健、李楊、朱志明、高雄、董浩形成惡勢力犯罪團伙,多次共同實施破壞生產經營、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5起違法犯罪活動;自2016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董浩、尤健、李楊、朱志明、時財、常占福、曹新宇、黃攀,實施聚眾鬥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6起違法犯罪活動。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以被告人張艷超為首的犯罪團伙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實施了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已擾亂了相關區域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被告人張艷超因被舉報而未能擔任黨支部書記之後,利用擔任村經濟合作社社長的職務便利,對村兩委會、村民代表會議的召開多加干涉,使得基層黨組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正常管理秩序形同虛設,造成極為惡劣的政治影響。
此外,張艷超犯罪團伙具有不斷擴張的趨勢,在逐步建立地下非法秩序的同時,還以各種手段來逃避打擊。
一審判處張艷超有期徒刑13年,二審維持原判
8月27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張艷超等17人涉嫌犯破壞生產經營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破壞生產經營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判處張艷超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向張艷超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以破壞生產經營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判處李楊、徐連敬、趙春陽、林碧洋等16人有期徒刑十年到一年十個月不等的刑罰。
11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移送的北京市延慶區延慶鎮石河營村原經濟合作社專職社長張艷超等17人涉嫌犯破壞生產經營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上訴一案作出終審判決。
法院二審審理後認為,一審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上訴人張艷超等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據此裁定駁回上訴人張艷超等人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