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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建議棄「強姦」一詞 倡同意性行為年齡劃一為16歲

社會事

法改會建議棄「強姦」一詞 倡同意性行為年齡劃一為16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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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建議棄「強姦」一詞 倡同意性行為年齡劃一為16歲

2019年12月05日 12:20 最後更新:13:28

也建議為「性」下定義

AP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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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發表《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提出13項最終建議,包括不論性別和性傾向,在香港同意性行為的年齡應劃一為16歲,而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應該無分性別,並應為「性」下定義。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

委員會提出,涉及兒童的性罪行無分性別,並提議分為兩類罪行,即分別涉及13歲以下和16歲以下的兒童,這些罪行可以由成年人或兒童干犯。對於年滿13歲但未滿16歲的兒童,即使經同意下進行性行為,委員會認為應繼續訂為刑事罪行,但控方有檢控酌情權。委員會又建議,以「性侵犯罪」取代「猥褻侵犯罪」。

(左起)尹平笑,鮑安迪,鄧樂勤資深大律師,張達明,吳芷軒。

(左起)尹平笑,鮑安迪,鄧樂勤資深大律師,張達明,吳芷軒。

委員會認爲,部分性罪行應無分性別,要檢討包括強姦、肛交及嚴重猥褻作為、猥褻侵犯、拐帶、亂倫以及其他非法的性行為,其中有些罪行是有指明性別的,而有些則以性取向為依據。

委員會亦建議新訂部分罪行,包括摒棄「強姦」一詞、廢除「未經同意下作出肛交」的罪行,又建議廢除一些關乎同性的現有罪行。同時改革「亂倫罪」,擴大範圍至伯父、叔父、姨母、姑母等親屬,以及養父母。

鄧樂勤資深大律師。

鄧樂勤資深大律師。

小組委員會成員張達明表示,摒棄「強姦」一詞是因為在諮詢期間,很多婦女權益組織提出「強姦」造成標籤,擔心對受害人造成傷害,甚至阻礙他們報案,小組接納意見。

另外,委員會亦建議新訂立一項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的罪行。張達明指由於互聯網發達,有孌童癖人士會製造認識少年及取得他們信任的機會,最終作出法例不客許的性侵行為,有關建議是防範未然,讓警方可以及早調查、拘捕,甚至檢控相關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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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玩貓為名強姦18歲少女 地盤工罪成還柙候判

2024年02月22日 18:51 最後更新:20:29

一名地盤工人借玩貓為名強姦一名18歲少女,於高院被裁定強姦罪成立,還柙候判。

高等法院陪審團由22日中午退庭商議,到23日以6比1大比數,裁定被告陳俊君強姦罪名成立,法官將案押後至3月28日求情及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心理報告及事主創傷報告,期間被告還柙。

案情指,33歲被告陳俊君23年1月10日在院校群組認識18歲女事主,兩人交換聯絡資訊。6日後被告私訊女事主,相約兩日後到被告住所玩貓。1月20日兩人再次相約翌日到被告單位玩貓,之後強姦女事主,被告之後企圖給予女事主500元,但被女事主拒絕,女事主離開單位後馬上報警求助,被告則在警誡下聲稱女事主自願與他發生性行為。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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