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澳門賭場職員在去年8月,來港為同事代領共914萬現金後中飽私囊,在高等法院承認4項盜竊罪,法官判處被告入獄5年,亦命令被告將餘下的贓物交還事主。
案情指,去年8月,55歲被告吳志明按事主朱國新委託,從不同找換店共提取合共超過914萬元,但之後關掉電話,事主致電不果於是報警。
警方去年9月室紅磡一處麻雀館突擊查牌時發現被告,隨即將他拘捕,並在他身上和租住的賓館內起回部份贓物,包括7萬5千元現金, 以及總值超過10萬元的名貴珠寶首飾,部分贓物聲稱以用作扺債無法起回。
被告求情時表示,他在一所賭場擔任「帶位」,透過公司個人賬戶借錢給賭客,但很多客戶沒有還錢,令被告欠下公司巨債,所以打算用贓物還債。
被告公司根據客戶借錢的金額,頒發0.8%佣金,由於大部分客戶來自中國內地,沒有帶備巨額現金,客戶會將欠款轉匯至香港找換店。被告的同事,即是事主,以月薪1萬8千元聘請被告,由去年2月起,每天往返港澳兩地為他到指定找換店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