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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蒙面法》違憲上訴陳詞完畢 高院擇日頒判詞

政事

《禁蒙面法》違憲上訴陳詞完畢 高院擇日頒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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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蒙面法》違憲上訴陳詞完畢 高院擇日頒判詞

2020年01月10日 17:55 最後更新:18:20

擇日頒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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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去年10月初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高等法院原訟庭早前裁定《禁蒙面法》及《緊急法》違憲,並下令《禁蒙面法》即時失效。律政司就此提出上訴,案件今於高等法院上訴庭展開第二天審訊。

代表泛民一方的李志喜資深大律師稱,《緊急法》中沒有清晰定義「危害公安」,並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繞過立法會「先訂立後審議」附屬法例,故事件不會因為法庭就「危害公安」作出定義而完結,故法庭應建議立法會日後全面撤銷被裁定違憲的《緊急法》,以防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日後再引用來立法。

代表泛民一方的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陳詞時指出,《緊急法》對「緊急狀態」的定義過於廣泛,並且與此同時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授予過於廣泛的立法權。陳不爭議暴力示威者的存在,但強調同時亦有不少濫用警權的暴力警員之存在。而且《禁蒙面法》大大限制只參加合法集會而沒有參與非法集會的市民,數據指出七成集會均和平完結,當局亦不能排除合法集會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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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表示面具可以是表達訊息的方法,就如示威者在遊行時帶上V煞面具或Joker面具,以表達對政府的不滿,屬合法地使用其言論自由的權利。陳舉例指同性戀者參與LGBT活動時佩戴口罩隱藏身份,萬聖節佩戴面具保持節日傳統,而且如市民有時無可奈何地因人頭湧湧的情況才偏離合法遊行路線,亦有可能被歸類為違反《禁蒙面法》,但即使公眾集會有暴力情況發生的風險,亦不足以剝奪市民表達言論自由的權利。

代表政府一方的余若海資深大律師回應指,泛民一方未能解釋為何《緊急法》屬違憲,亦沒有回應他昨天提出《緊急法》在香港回歸前後的延續性,而且如《緊急法》有效至今並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故訂立《禁蒙面法》一事應屬其合法權力範圍而並非泛民一方所指的「越權」。

3名上訴庭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宣布將擇日頒布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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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禁蒙面法實施翌日衝突 7人暴動罪成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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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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