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韓前總統李明博貪污受賄案二審宣判,被判處有期徒刑17年、罰款130億韓元,折合約8500萬港元,並追徵犯罪所得的57.8億韓元,折合約3800萬港元。法院又取消李明博的保釋資格,他當庭被還押。
李明博星期三到首爾高等法院出庭應訊。控方指李明博從自己實際掌控的DAS公司貪污349億韓元資金,並收受共163億韓元賄賂,涉及款項較一審時有所增加。法院裁定李明博受賄及貪污等其他指控罪成,分別判處他12年及5年有期徒刑。
法院在裁決後表示,李明博曾是國家元首和總統,不但不能受賄,還有義務管理監督其他公務員,但他涉案受賄金額巨大,收受方式隱蔽,並一直否認控罪、歸咎他人,毫無反省和悔改之意,令人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