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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選舉人票的優越性(1):一個包含多元素的體糸

政事

美國選舉人票的優越性(1):一個包含多元素的體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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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選舉人票的優越性(1):一個包含多元素的體糸

2015年05月18日 02:33 最後更新:05月19日 09:53

普選、政改與國際標準(4.0)

美國選舉人票的優越性(1):一個包含多元素的體糸

為免重述歷史太冗長,下文用字將轉化至今天可以明白的字眼,也盡量以今天關注的選舉體系為焦點,亦盡力貼題。

位於北美洲東岸原屬大英帝國的十三殖民地,提出人人平等的理念聯手造反,其實真正原因是十三殖民地有繳税往英的義務,卻得不到投票入大英國會的權利,感到被奴役化。原十三個省及殖民地都有自治體制,在面臨戰爭前,這十三殖民地變了「自由及獨立」的小國,現在英語小國卻譯成「州」,這十三兄弟州燒黄紙結盟脱離他們的「龍頭大哥」,並寫下《聯邦條例》為反英軍事約章,一個有形無實的新國家似是成立了,實則他們比較似一同盟,他們的共同法案需要所有十三州一致通過方能生效,同時十三州因有共同敵人在前:大英帝國,而且是一個大敵,為勢所迫,沒有任一州就每州一票的制度提出異議。

美國在成功趕走大英帝國後,為了獨立建「國」,於1898年五月在費城開了一個長逹三個半月的會議。在會議前,理想與現實交戰,「國家」的債務及支出應怎去處理,經過一段共治日子,多州領導人及立部門也感到蛇無頭而不行,那不是辦法的,但是同時也忘不了在殖民地年代在各省代表曾被英皇的「督爺」壓榨,督爺形同小惡霸,只是立法部門往往可向這些小惡霸適度制衡,不致人民不滿提升超過臨界點。與會代表面對多項大挑戰,在建構行政長官的權力和方法是最後一項大分歧。

70名代表13個州的精英獲邀,卻只有55名精英代表12個州先後不一地到步出席,經過一番努力逃過不歡而散的危機,美國憲法在得到絕大多數州(13個州當中的9個州)的簽署,確立了《美國憲法》,會議後要再花多兩年半時間,最終十三兄弟州也加入了這個聯邦國大家庭,當中是有一個巧妙的地方。

在會議當中,有很多項目並沒引起太大爭議,例如人人平等及(行政、立法及司法)三權分立;同時幾個緊張的議題,卻佔去了會議的大部的討論時間,某些議題需要花上很多日才達到大部份代表的共識,爭論可會源於崇高的人權及平等的考量,同時更大堅持扣在州與州之間的利益衝突身上。

其中兩個議題直接影響總統選舉,第一,每個州應該派多小代表進入聯邦政府的國會;第二,選出總統的方法;如上所述,在會議一開始,已經訂下三權分立,(議)院(總統)府應是兩個分立體,那又為何混為一談,兩者微妙關係在下文再交代。

第一,每個州應該派多小代表進入聯邦政府的國會

既然要建的是13個地方政府的聯盟,很自然一州一代表來形成國會,那便很公道;要維珍尼亞州的人口多的大州要與小州如新澤西看齊,均只是得一票,大州代表當然不同意,有人引用希臘人人平等的思想,以全民國會為模式,那麼國會的組成應按人口比例派代表。有提議聯邦政府也可參考大英政府,採用上下兩院制,這項被採納。最後的會議達成共識,每州均可派一個代表入參議院,每州再按人口比例派代表入眾議院,即使該州只有很小人口也獲一席入眾議院。

憲法最終稿與共識大致相同,只是每州由一席變了兩席參議員入國會,大州力量再被攤分,或說作小州制衡大州的力量加強了,結果小州最小也有三名國會議員,各州高興地及不太高興地接受這憲法條款。

假設由人口比例是先確立了,隨後才改至人口比例加兩席參議員,就以幾個州在首次大選的國會席數為參考,麻省、維珍尼亞及賓朝夕凡尼亞三大州是由8席調至10席,新澤西則由4席上增到6席,羅德島由2席升到4席,特拉華由1變到3席。三大州增加25%國會議席位,同時比較小的州議席則大了50%、100%甚至200%不等。那個共識算是揾了大州的笨,州越小就越着數。

第二,選出總統的方法

既是要定出十三州的聯盟共主,有人建議由十三州的州長作為選舉人,當然大州不會同意,原因如上述的定出國會代表比例一樣,不再重複。

一人一票也很快被否決,人人平等是個一目標,但是實務上,在美國立國時,十三州面對多個客觀及主觀的困難局面,當時交通與訊息十分不方便,新聞紙的新聞其實包含很多舊聞及假消息,印弟安人又可能會打亂傳送仔細的選票資料,令到加齊全國總選票過程加上變數,還有如果大英帝國在點票期間突然捲土從來,一個太長的點票過程,等得良久仍未見選舉結果,會令社會人心惶惶。更何況有很多建國之父,抱有精英智慧凌駕於民主的思想,一人一票只是個理想,他們想以民意為本的精英代為發聲,也可體現民主。

餘下兩個方案,一個就是由國會議員選出元首,另一個是用選舉團選決定。

國會議員方案可以避免大州與小州之間的爭議,因為代表在國會的比例早前已得到大州及小州的共識。在此要一提,曾經有提出聯邦的行政首長應由一人還是三人擔當,結果定了一人,為免由一人獨攬大權,提出了監控總統的彈劾基制;當總統的任命及離職皆由國會擺佈,國會可變成龐然政治大怪獸,三權分立的目的便達不到,所以這個方案雖有可取之處,但仍不被接受。

選舉團拍板成為決定誰為總統的一個團,使用這方法便脱離總統成為國會傀儡的暗影,由誰來做選舉團成員則交由各州決定。根據以往由立法部門「看管」着殖民地督爺的經驗,即使有君權援的殖民地省首長,也不敢事事亂來,多州代表有了共識,決定出總統的只要是一大團人,縱使這個選舉團不是等同全國國會,但是選舉團成員的組成卻由各州定出,相等於由各州立法部門間接決定由誰入主總統辨工室,這個間接看管總統的方法,也應可以避免一個「無皇管」的暴君的出現;在會議後期,堅持留下的代表不得不向各州立法部門表示尊重,早有代表中途離開,也有很多州代表在會議中有非常上火,例如沒有寫入人權保障,憲法如要生效,就要最小有9個州代表簽署,署後還要得到每一州的立法部批准,該州才進入到這聯邦大家庭,目標當是昔日的十三兄弟成為一家;所以讓各州立法部門作為決定選舉人的援權人,以示各州的立法部門「大哥」比個大面,這是一個務實的政治交易。

各州可以派多小代表人員入這選舉團卻在起草憲法時,作出了一個簡單共同可被接受的妙筆。也許談到總統選舉條款,已是整個會議討論的尾聲,仍然留下來的與會代表已身心倦怠,亦有指與會者早就有共同意願,首任總統應會由這個費城會議的主席奪得,他就是受各代表也相信的喬治華盛頓,所以這比例問題也放鬆了。每州選舉人票數目就是每州的國會議席的數目,慨然國會議員代表比例已無異議,這個分配方法也應受到同等的認同,憲法也寫入副總統的條款,作為後備總統以防萬一。

讓州政府決定揀取選舉人,是立憲者由上而下的禮物,各十三州政府也在互相比面的情況下接受這憲法,先收下再慢慢傾,所以隨後再加入反聯邦派堅持要有條款,那就十條人權法(Bill of Rights)補充入憲法修正案中,大團完結局。

一人一票投特首是一份由國家領導人給泛民的禮物,泛民為何將這禮物指作為一團「屎」,試問我們的國家領導人又情何以堪呢?以後中央政府又如何與泛民溝通呢?

待續……,未講完。




林健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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