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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專論:台灣在聯合國代表權問題早已解決

兩岸

中評專論:台灣在聯合國代表權問題早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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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專論:台灣在聯合國代表權問題早已解決

2020年06月26日 16:07

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第2758號決議,正式恢復了中國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

(作者 宋傑)近期,隨著美國的挑撥和慫恿,台灣在聯合國系統內的代表權問題再次沉渣泛起。部分「台獨」分子對台灣的國際地位現狀心有不甘,再次拿台灣在國際組織的代表權問題說事,認為聯合國大會1971年通過的第2758號決議並沒有解決台灣的代表權問題,台灣有權“重返”或加入聯合國,有權加入聯合國系統內的專門機構。

「台獨」勢力挑戰第2758號決議“合法性”和“有效性”所聲稱的主要理由有二:(1)第2758號決議沒有解決台灣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認為該決議只處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並沒有裁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也沒有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及其有關組織代表台灣或台灣人民的權利。(2)決議所涉事項屬於憲章第18(2)條所規定的“重要問題”,因此,在表決該決議時,應該採用“以到會及投票之會員國三分之二多數決定”的表決機制。但是,第2758號決議的表決並沒有採用此機制,相反,採用的是簡單多數表決機制,以“76票贊成、35票反對和17票棄權”的表決通過。認為該決議在表決時違背了憲章規定,因而在程序上非法,是無效的。

實際上,從第2758號決議通過的具體場景、所使用的措辭、聯合國系統的規範性含義等角度來看,台灣方面對第2758號決議的前述解釋既不符合決議通過時的歷史背景,也不符合決議所使用的具體措辭,同時還不符合「聯合國系統」的規範性含義,其質疑完全是強詞奪理,無稽之談,根本站不住腳。

一、台灣方面的解釋不符合決議通過時的歷史背景及決議所使用的具體措辭

其實,只要翻閱第2758號決議通過前聯合國會員國圍繞此問題的逐字辯論記錄以及當時的表決情況記錄,就會發現,台灣方面有關第2758號決議的解釋既有悖於決議起草者所追求的意圖,不符合決議表決通過時的歷史背景,也不符合決議使用的具體措辭。

第2758號決議草案當時是由阿爾巴尼亞等17個國家起草的,草案編號為第630號。但這並非當時唯一的草案。與此草案一併提交聯合國大會討論和辯論的,還有澳大利亞、美國等23國起草的兩份草案即第632號草案和第633號草案(第632號草案主要內容:任何有關剝奪「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的提議都屬於憲章第18條所規定的“重要問題”;第633號草案主要內容: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建議其擔任安理會的常任理事國;確認保持「中華民國」的代表權),沙烏地阿拉伯對阿爾巴尼亞等國草案所提的兩份修正草案(後均未付諸表決),以及突尼西亞先後起草的三份草案(後被撤回)。

在大會於1971年10月25日召開的第1976次全體會議上,美國代表提議,應該先對第632號草案及其附件1、2進行表決。該提議獲得通過。大會隨後對第632號草案進行表決,結果該草案被否決。隨後,在對第630號草案及其附件進行表決的過程中,美國代表曾提議,應對草案中「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的措辭單獨進行表決,此提議未獲通過。最終,第630號草案及其附件表決獲得通過。這就是第2758號決議形成過程的基本史實。

在圍繞上述草案辯論的過程中,對於美國等提出的草案,阿爾巴尼亞代表指出,雙重代表權實質上就是玩弄「兩個中國」這種老陰謀。而全世界都知道,中國只有一個並且是不可分割的。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整個中國人民在聯合國和聯合國機構的唯一合法政府。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權利和把蔣介石集團驅逐出聯合國,這是一個問題,沒有理由分開處理。這個問題本來是很簡單的,也是很清楚的,但對其的公平和有效解決卻極為重要,因為這關係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一個主權國家的合法權利問題,也是一個涉及尊重憲章有關規定和聯合國未來發展的問題。對此問題的解決惟有一個公平方案:驅逐蔣介石集團的代表並完全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權利。

對於美國等國提出的第633號草案及其附件,該代表指出,這是在玩弄「雙重代表權」陰謀,意圖使問題複雜化,把問題弄僵,讓本屆會議無法完成此議題,從而可以讓蔣介石集團繼續留在聯合國。美國所提草案是矛盾的,是完全錯誤的,因為一旦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權利,就不存在接納一個新會員國或驅逐一個會員國的問題。

對於蔣介石集團,該代表強調,該集團不代表任何人,相應地,聯合國沒有其任何「位置」。對其的驅逐與驅逐聯合國會員國問題無關,將此集團等同於一個會員國是完全非法的。要無條件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權利,當然就需要驅逐蔣介石集團,因為這是同一問題不可分割的兩面,並且是絕對、不可缺少的步驟。尋求其他“解決辦法”以將彼此排斥的兩個問題相協調,任何此類嘗試,無論其本質為何,均是不公平的,嚴重違反了憲章規定,也不可能為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接受。

阿爾及利亞代表在其發言中則強調,這不是接納一個新會員國的問題,而是將一個已經是會員國的聯合國席位給予其合法代表的問題。

伊拉克代表專門評論了「驅逐」的說法。他指出,美國代表認為,第630號草案及其附件涉及到驅逐一個會員國的問題。但我們都知道,憲章特彆強調,每個國家在大會只能享有一個席位。憲章同時明確,只有一個中國,並且中國還是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今天辯論的,僅僅是誰應該代表中國的問題。幾內亞代表的發言與此類似。

索馬利亞的代表在發言中則強調,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還是蔣介石集團,都承認台灣是中國固有的一部分。查詢過去21年在聯合國圍繞此問題的辯論記錄會發現,蔣介石集團從來就沒有聲稱過將台灣從中國分離出來。烏干達代表在發言中也指出,台灣方面的代表在早前的發言中也確認只有一個中國,中國只有一個政府;台灣沒有主張自身的獨立存在。羅馬尼亞代表更是明確地指出,很難想像,一個國家會以放棄自身部分領土為代價,來行使其本就是聯合國會員國所應享有的相應權利。

對於美國所聲稱的,「驅逐蔣介石代表可能會構成一個惡劣的先例,導致以後驅逐其他會員國」,蘇聯代表駁斥稱,這樣的類比非常愚蠢,是惡意欺騙學齡前兒童的謊言。

通過對上述辯論發言及最終表決結果的回顧可以看出,第2758號決議的通過及其他相關草案的被否決,是建立在如下前提和基礎之上的:(1)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2)「恢復」不等於“納入”。不存在“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問題;(3)「恢復」和「驅逐」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二者不可偏廢;(4)「驅逐」的是蔣介石集團,而不是一個會員國;(5)台灣方面也堅持一個中國的立場;(6)「雙重代表權」與第2758號決議是“水火不相容”的。因此,對第2758號決議進行解釋,任何時候都不能偏離這些前提和基礎。「台獨」勢力認為,此決議“並沒有裁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也沒有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及其有關組織代表台灣或台灣人民的權利”,這一解釋完全背離了上述前提與基礎,必然會導致“一中一台”或「兩個中國」的結果,而此類結果,在圍繞第2758號決議草案辯論和表決過程中早就被拋棄,完全有悖於第2758號決議的原意,因而是不成立的,是絕對不可接受的。

此外,第2758號決議措辭的「精心選擇和使用」也能彰顯上述前提和基礎,並再次證明「台獨」勢力對其的解釋是錯誤和荒謬的。

第2758號決議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在這一基礎上,決定“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既然強調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並在此基礎上驅逐了“蔣介石的代表”,這就表明,台灣不言而喻是中國的一部分,而不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並存的另一個“政府”;為了避免製造“兩個政府”,從而導致製造類似「兩個中國」的問題,決議刻意地避免在任何地方提及「中華民國」,而是用“蔣介石的代表”來稱呼,反映的正是同一意圖:驅逐的是個人或集團的代表,而非任何國家或政府性質的代表。而一經驅逐“蔣介石的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即當然而全面地成為了“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管轄的範圍,亦應當然地延伸至“蔣介石的代表”所佔領的台灣地區。如果認為台灣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並存的另一個政府或國家,那就既不存在“中國唯一合法代表”的問題,也不存在「驅逐」“蔣介石的代表”的問題。

二、第2758號決議表決程序未違背憲章規定

「台獨」勢力質疑第2758號決議“合法性”的另外一個重要理由就是第2758號決議處理的事項屬於憲章第18(2)條所規定的“重要問題”,在表決時應該採取絕對多數的表決機制。由於該決議表決時採取的是簡單多數,因而在程序上“違憲”,決議無效。這一解釋既不符合憲章第18(2)條本身的規定,不符合決議草案提出國的相關立場和意圖,也不符合國際法院的相關法理。

「台獨」勢力的解釋不符合憲章第18(2)條本身的規定,因為第2758號決議所涉事情並非憲章第18(2)條中所規定的任一事項。因此在1971年圍繞第630號草案進行辯論的過程中,草案提出國即駁斥了有關憲章第18條應予適用的觀點。

1971年,在圍繞阿爾巴尼亞等國所提交的草案進行辯論的過程中,各國尤其是支持第630號草案及其附件的國家,對於草案中的「恢復」和「驅逐」的性質,已經解釋和強調得非常清楚。例如,阿爾巴尼亞代表指出,第2758號決議所“要處理的問題,僅僅是一個已經身為聯合國會員國的代表權的問題。對於這樣問題的表決,僅需簡單多數票同意即可”。幾內亞代表同樣指出,草案所涉及到的問題既不涉及到接納一個新會員國的問題,也不涉及到驅逐一個會員國的問題,因此,援引第18條就無從談起。對於驅逐蔣介石集團的性質,蘇聯代表強調,“每個國家都明白,這並非將一個會員國驅逐出聯合國。我們所做的,僅僅是驅離一夥篡奪了他人席位的傢伙,並將該席位歸還給其合法代表而已。此事所涉及到的程序,與驅逐會員國無關。”在此基礎上,針對第18條的可援引性,茅利塔尼亞代表尖銳地批評道,“援引第18條是非常荒謬的,因為這並非開除一個會員國的問題,而是恢復一個會員國被剝奪的席位問題。”

此外,按照國際法院在其司法實踐中所確定的相關法理看,第2758號決議的效力並不受該決議表決程序的影響。

國際法院一直主張,「國際組織(機關)是自己管轄權的最終決定者」。國際法院的這一見解,源於三藩市制憲會議曾通過的一項決議,“在聯合國各機關日後運轉的過程中,各機關將不可避免地就憲章規定該特定機關職責的部分進行解釋。……當不同的機關就憲章的一個條款進行正確解釋時,不同機關當然會有不同的見解,在這種情況下……不同機關當然可以堅持各自觀點甚至按照自己觀點行動……。” 國際法院對此決議的認識是,“(聯合國)每個機關,最起碼的,必須決定自己的管轄權。”根據國際法院的這一解釋,聯合國各機關在自身管轄權範圍內通過的決議,對於該機關而言,除非後來被修改或推翻,否則,該決議就是合法並且是有效的,並不受該決議通過時的程序所影響。

3多數表決方式表決的事項,其當然應該適用該條第3項所規定的多數表決方式。在表決程序上,決議的通過,不存在任何瑕疵。因此,該決議於聯合國大會而言,是一份合法且有效的決議。

三、台灣無權加入任何聯合國專門機構

台灣當局在謀求「加入或重返聯合國」的同時,還一直謀求加入聯合國專門機構。世界衛生組織就是其謀求優先「加入」的聯合國專門機構之一。由於聯合國專門機構的法律特徵之一即在於其是作為“政府間”國際組織而存在,因此,台當局實質目的在於通過打“擦邊球”的方式,來“迂迴”地達到讓國際社會成員承認其“國家主體資格”的目的。

「聯合國系統」是一個規範性概念,具有規範性含義。由於世界衛生組織等聯合國專門機構是「聯合國系統」內的專門機構,在「聯合國系統」內,這些專門機構有義務以同聯合國相協調而非衝突的方式發揮作用。由於聯合國大會已經表決通過了第2758號決議,根據決議內容和「聯合國系統」的規範性含義,台灣同樣無權正式加入任何聯合國專門機構。

「聯合國體系」這一規範性概念是國際法院在“國家在戰爭或武裝衝突中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問題諮詢意見案”中提煉出來的一個概念。其含義是指,對於聯合國專門機構而言,根據憲章第57條、58條、63條的規定,顯然建立了以聯合國為基礎的一個體系即「聯合國體系」。在該體系內,聯合國與各具有獨立性和互補性的國際組織建立了關係,其中,聯合國享有全部權力,而其他國際組織只享有部分權力。屬於「聯合國體系」的一個專門性國際組織在行使其職權時,必須以與聯合國協調的方式來行使,不能超越適當限度而行使聯合國體系內其他機關的職權。根據此闡述,聯合國專門機構在行使自身職權的時候,應將自己置於與聯合國相配合的地位,不能將自己的權利擴張至聯合國的職權範圍內,尤其是不能行使聯合國體系內其他機關的職權。在處理任何事宜的時候,專門機構都應以同聯合國相一致而不是相衝突的方式來進行。只有這樣,聯合國體系內各機構間的分工與合作才有可能順利進行。「聯合國體系」作為一個規範性概念,既能約束聯合國各機關的行動,也能約束聯合國體系內的專門機構的活動。

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及各專門機構據此各自通過的恢復中國合法席位的決議構成聯合國體系恪守一個中國原則的堅實法理基礎。基於此決議,對於聯合國所有機關而言,實際上意味著,其在處理有關中國的相關議題或問題的時候,都應該遵循該決議,而不能違背,或導致實際結果與第2758號決議相悖。所以,只要是聯合國系統內的聯合國專門機構,台灣都不可能正式加入。這是遵循和實踐第2758號決議的唯一必然結果。無論是世界衛生組織還是國際民航組織,其在考慮任何有關台灣的議題或做出相關決議時,都必須以同聯合國相協調的方式來處理。因此,對於台灣「加入」任一聯合國專門機構的相關議題,我們都應重視援引第2758號決議來予以阻止或控制,有權要求相應國際組織遵守和踐行該決議。

(作者系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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