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天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共六章、66條,是一部兼具實體法、程序法和組織法內容的綜合性法律。隨後,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同日簽署主席令予以公佈,並自公佈之日(6月30日)起施行。這部法律也被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中。

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四類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等內容,建立起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香港國安法具體內容概況簡介如下:

一、國安法是“一國兩制”的守護法。 確保一國完整、維護兩制差異。

二、立法的原意體現了“四個最大程度”:
    1、最大程度信任和依靠特區政府。
    2、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權。
    3、最大程度兼顧普通法。
    4、最大程度保證法律的有效實施。

三、國安法充分彰顯了“三個確保”。
     1、確保國家安全得到維
          護。
     2、確保執行機構能切實履
          職。
     3、確保案件的審理專業公
           正、透明公開。

四、國安法不會成為無牙老虎。對執法、審判、處罰有明確規定。

五、中央對特區“無權管、無力管、管不了”的極端情況,將實施直接管轄。

六、國家安全公署將與特區配合,行使執法權,起“兜底”的作用。

七、合理使用陪審團制度,由律政司司長決定哪些用陪審團,哪些不用。

八、案件審判,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審判。

梁百強 律師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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