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一起44人涉黑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
主犯謝英達、謝英波、謝金平共同或分別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聚眾鬥毆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出售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行賄罪、重婚罪,數罪併罰,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二十四年、二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其餘41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九個月,並處沒收財產或罰金。
全案判處沒收財產和罰金超8000萬元,沒收不動產30餘處,追繳違法所得近5000萬元。
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現場。 通訊員供圖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開始,被告人謝英達利用擔任電白區沙院鎮沙村委會主任、書記職務的影響力,夥同胞兄弟謝英波、謝金平,並糾集一批親屬、鄉鄰、朋友及社會閑散人員,在沙院鎮及周邊地區實施開設賭場、放高利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等違法犯罪活動,非法攫取巨額經濟利益。謝英達等人還開辦公司、酒吧、農莊,入股多家企業,「以商養黑」「以黑護商」,逐步形成了以謝英達、謝英波、謝金平三兄弟為組織、領導者,骨幹成員固定,人數眾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還以暴力手段實施故意傷害、非法拘禁、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造成1人死亡,18人受傷的嚴重後果。謝英達還利用其村委會主任、書記身份,破壞基層選舉活動,插手民間糾紛,暴力徵收土地,對群眾形成心理強制和威懾,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嚴重破壞當地社會經濟生活秩序,社會影響極壞。
法院認為,該犯罪組織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巨額經濟利益,採取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形成在一定區域的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及危害性特徵。謝英達、謝英波、謝英平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應對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其他成員應當對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擔相應責任。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歸案後的表現,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親屬、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邀廉政監督員及新聞記者等60餘人旁聽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