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在12309中國檢察網看到文昌市檢察院的一份起訴書。該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李某甲曾是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法院的法官,2012年至2019年3月間,在審理案件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個人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395.5萬元,被文昌檢察院以受賄罪提起公訴。
主動約律師談好處費
據指控,2012年6月4日,海南某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向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法院起訴海口市某局,請求撤銷海口市某局作出的不能辦理某項目用地手續的復函。在該案審理期間,海南某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唐某某找李某甲關照,並表示會感謝他,李某甲答應幫忙。
李某甲便約因工作關係認識來往比較密切的律師郭某甲、陳某甲,商量由李某甲負責案件審理支持海南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訴求;陳某甲負責與唐某某商談好處費,所得好處費三人平分。
隨後,李某甲依照上述手法又收受海南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某某60萬元、海南某生化技術開發有限公司羅某某30萬元。
收了錢的案子都判贏
據指控,2012年7月10日,海口某旅遊開發有限公司向秀英法院起訴海口市某局,請求撤銷海口市某局作出的給海口某旅遊開發有限公司核發換地權益書的決定。在該案審理期間,海口某旅遊開發有限公司姚某某找李某甲幫忙,並在海口市某酒店送給其50萬元。同年9月,李某甲判決海口某旅遊開發有限公司勝訴。
2013年7月17日,海口某旅遊開發有限公司又向秀英法院起訴海口市某局,請求海口市某局為海口某旅遊開發有限公司辦理土地使用權證。
在該案審理期間,姚某某又找李某甲幫忙,並在海口市某酒店送給其10萬元。同年10月,李某甲判決海口某旅遊開發有限公司勝訴。此外,孔某某、汪某某等15人在案件審理期間都找李某甲關照,並送給其0.5-22萬元不等費用。
據統計,在2012年至2019年3月間,李某甲夥同律師郭某甲、陳某甲收受唐某某、應某某、羅某某現金共計140萬元,自己從中分得44萬元;此後又單獨收受17個當事人或者案件第三人送的255.5萬。
李某甲在其審理的26件「好處費案件」中,都判了當事人贏。7年間,李某甲個人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395.5萬元。
以受賄罪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2019年7月23日,海口市監察委員會通知李某甲到海口市監察委員會接受詢問。在詢問過程中,李某甲主動交代了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案件辦理過程中,李某甲家屬退繳贓款299.5萬元至海口市紀律檢查委員會賬戶。
文昌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身為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個人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395.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