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理據未經控方認同,故提刑期覆核
被告吳銘揚。資料圖片
患有過度活躍症的18歲中五學生去年11月在柴灣道天橋上,被警員搜出一把彈簧刀,上月被裁定管有違禁武器罪成,香淑嫻裁判官在同月30日判刑時,依賴辯方引述被告在高等法院申請擔保的判詞,接納本案不適合判處監禁式刑罰,終判他簽保守行為。案件原本告一段落,惟裁判官其後認為上述理據未經控方認同,有所疑慮,故主動提出覆核刑期,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進行聆訊。主控官表示,被告在高院申請擔保時,乃由另一位大狀代表控方,而當時的判詞未有完整紀錄在控方文件,現需時索取錄音;代表辯方的郭大狀則指出,本案一再拖延,對被告構成極大壓力,希望今天能完成覆核,控方終未能配合,香官將判刑押後至本月28日,以待控方索取有關文件,期間准被告擔保外出。
被告吳銘揚被控於去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天橋上近柴灣道迴旋處藏有一把彈簧刀。裁判官在上月18日裁決時指,本案控罪屬嚴格責任罪行,即控方不需要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只須證明他保管及控制該刀,並知悉其一般性質,故裁定被告罪成。
香官在同日下令被告還柙監房,以待索取一系列報告才判刑,被告在七日後到高院申請擔保獲批。其代表律師郭憬憲在上月30日,即案件判刑當天作進一步求情指,根據高院法官的判詞,罰款屬本案適合處分,監禁式刑罰是不合比例及不公平,裁判官當時接納辯方陳詞,判被告自簽一千元,守行為十二個月。
惟裁判官今日表示,經過再三思考,認為自己判刑時過於依賴郭大狀引述的判詞,但其覆述未經控方認同為準確,故於判刑後一天主動提出覆核。主控今日確認,被告擔保時由另一大狀代表控方,他並無出席聆訊,而當時的判詞未有完整紀錄在控方文件,只有簡單筆錄,故他不知道聆訊詳情,現打算向法庭索取聆訊錄音。
代表辯方的郭大狀則指出,本案一再拖延,對被告及其家人構成極大壓力,希望今天能完成覆核,惟控方終未能配合,故案件押後至本月28日再處理。
警方較早前根據在線上收集到的情報,懷疑有人在將軍澳區一個住宅單位儲存一批武器。 東九龍總區重案組探員於是在29日,突擊搜查一個位於將軍澳區住宅單位,並在單位裏搜出一批仿製槍械和摺刀短刀等武器,並拘捕一位41歲中國籍男子。警方正調查武器來源,有否牽涉其他案件,以及被捕人管有該批武器的動機,不排除與七一有關。
東九龍總區重案組3B隊案件主管高級督察劉啓彥在新聞簡報會上表示, 東九龍總區重案組探員29日,突擊搜查一個位於將軍澳區住宅單位,並在單位裏搜出7支仿製槍械 (包括6枝仿製手槍, 1 枝仿製步槍), 1個中式飛鏢,6把摺刀,2把短刀,1把中式長劍及1把斧頭。經調查後,警方在該單位拘捕了一名41歲中國籍男子,涉嫌「管有違禁武器」,「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仿製槍械」。被捕男子報稱為建築工人,沒有黑社會背景。他現正被警方扣留調查。
高級督察劉啓彥出席新聞簡報會。(警方圖片)
消息透露,被捕男子自2000年起,在其社交平台fb不斷發放反政府訊息,又不時發表有「光時」口號的帖文。今年6月27日,有人在fb發放以希臘文砌成的「光時」口號。警方追查下,懷疑有人在將軍澳一住宅單位儲存一批武器,因而採取行動。
被捕男子FB圖片
(警方圖片)
而警方現正就此批武器的來源,是否牽涉其他案件,以及被捕人管有這批武器的動機等方向作出深入調查,不排除與七一有關,或稍後有更多人被捕。而該批槍械將交軍械鑑證科作進一步檢驗。
(警方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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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督察劉啓彥又表示警方一直在線上線下積極採取情報主導的執法行動, 亦都會留意是否有人在網上發布一些具有煽動性的貼文,這些貼文往往鼓勵人做出一些犯法行為,當發現有任何違法的行為,警方必然會果斷執法。
警方在此重申,根據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任何人管有仿製槍械,一經定罪最高係會判監7年。另外根據香港法例第217章,武器條例,任何人管有違禁武器,一經定罪最高係會判監3年同罰款1萬元。另外根據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任何人管有攻擊性武器,一經定罪最高判監2年和罰款5千元。
(警方圖片)
警方重申以上罪行非常嚴重,呼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而警方在線上線下,當發現違法事件必定積極跟進,警方絕對有信心及能力能夠將違法人士繩之於法,以保障市民的生命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