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司法局發佈了公開徵求《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記者獲悉,該《辦法》將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機制從以「家庭」為單位優化為「家庭+個人」,並建立防範社會救助中的「養懶人」機制,相關部門應當為符合條件的低保對象組織免費的就業培訓,並提供就業推薦服務。
該《辦法》提出,除了以家庭為單位,明確符合條件的以下三類人員可以個人名義單獨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一是一級、二級殘疾人和三、四級精神、智力殘疾人;二是脫離家庭三年以上的宗教教職人員;三是父母不能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
經過全面修訂,該《辦法》建立與國家、廣東省無縫對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受理及審核審批機制,簡化材料,審核審批時限壓縮了30%,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教育、六十周歲以上老年人、重病患者以及一、二級殘疾人三、四級精神、智力殘疾人,可以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0%或20%按月領取養育扶助金,進一步擴大了養育扶助的保障範圍。
此外,《辦法》規定了申請人自我救助的責任。相關部門應當給符合條件的低保對象組織免費的就業培訓,提供就業推薦,組織公益性服務,鼓勵有勞動能力人員就業。低保對象存在無正當理由不就業、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公益性服務勞動等情形的,區民政部門可以停發、減發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街道辦事處將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調查評估每年至少進行1次,區民政部門根據複核情況組織調查核實,並根據複核結果依法作出增發、減發或停發保障金的決定。若有關部門發現騙取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停止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並及時移送區民政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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