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指長毛一方提出論據毫無合理爭辯,故駁回申請

梁國雄於2016年11月在立法會會議上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桌上的文件。資料圖片

梁國雄於2016年11月在立法會會議上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桌上的文件。資料圖片

社民連成員「長毛」梁國雄於2016年11月的立法會會議上,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桌上的文件,事後被控藐視立法會罪,裁判官於2018年裁定控罪條文並不適用於檢控立法會議員而令長毛脫罪。律政司不服判決今年6月上訴得直,上訴庭亦下令案件發還至裁判法院重新排期審理。長毛及後逾期向高等法院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長毛一方提出的論據毫無合理爭辯,故駁回其申請。

社民連成員「長毛」梁國雄。

社民連成員「長毛」梁國雄。

首席法官潘兆初在判詞中指出,代表長毛的吳靄儀大律師聲稱因疏忽大意而逾期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更何況吳只是把高等法院上訴庭早前推翻的論點重覆一遍,不見得該些論點有合理爭辯,沒有指出上訴庭的裁決有何差錯,故駁回其申請。潘官引述上訴庭在今年6月的書面判詞中所指,《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指:「凡任何人在立法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的會議程序相當可能中斷,即屬犯罪」,當中「任何人」並非豁免立法會議員,故裁定藐視立法會罪必然適用於控告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