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斥警修「傳媒代表」定義 許智峯指「行外人管行內人」

政事

斥警修「傳媒代表」定義 許智峯指「行外人管行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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斥警修「傳媒代表」定義 許智峯指「行外人管行內人」

2020年09月22日 18:16 最後更新:18:20

許智峯批評,警方變相自設發牌制度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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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涵蓋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傳播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及電視廣播機構的記者、攝影師和電視台工作人員。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批評,警方變相自設發牌制度,規管傳媒,是由「行外人管行內人」。

許智峯表示,修訂從未經任何公眾討論,亦並非由政策局牽頭及諮詢任何傳媒機構,只由警察公共關係科單向公佈。他又批評,此舉唯一的動機是,藉此逃避公眾目光和責任。

許智峯批評,警方變相自設發牌制度

許智峯批評,警方變相自設發牌制度

許智峯指,過往反修例示威中不少重要片段都是由網媒拍攝所得,例如西灣河警員開槍,在他入稟法庭作私人檢控時,法庭亦接納相關片段呈堂。他質疑警方日後會運用《警察通例》,排除不喜歡的傳媒代表在場採訪,並非協助傳媒採訪。

許智峯強調,新聞自由是基本法第27條賦予香港市民的基本權利,他質疑警方以「變相發牌制度」限制傳媒採訪權,或抵觸基本法中有關條文,不符合規限基本公民權利的「合比例原則」。警方的行政決定或因違憲引來市民司法覆核。他呼籲警方懸崖勒馬,並要求政府和警隊高層必須交代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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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專員公署譴責許智峯披露司法人員個資 稱構成「起底」罪行

2024年03月04日 15:46 最後更新:19:40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強烈譴責許智峯公然在網上發布帖文,在沒有相關人士同意下,披露香港特區法官、檢控官和執法人員的個人資料,並呼籲公眾向他提供有關人員進一步資料。

許智峯。資料圖片

許智峯。資料圖片

公署強調許智峯相關行為可能構成私隱條例的「起底」罪行,予以強烈譴責。

私隱專員公署提醒市民,「起底」屬嚴重罪行,上載或轉載「起底」訊息都會干犯罪行。若公眾人士響應一些網上呼籲「起底」的行動,而在沒有當事人同意下披露他們的個人資料,也可構成「起底」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公署呼籲公眾人士切勿響應相關帖文,對所列出的人員進行「起底」,或提供其他人員的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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