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律師指,在法庭上,記者是否「傳媒代表」不會影響法官的判斷。

警方修改「傳媒代表」定義,獲警方承認的「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傳媒中,有205家媒體,當中有近50家為網媒。大律師陸偉雄認為,修訂《警察通例》目的是讓警員在現場更容易管理及分辨傳媒,作為警方在示威現場驅趕或拘捕的理由,但在法庭上,記者是否「傳媒代表」不會影響法官的判斷。

警方修改「傳媒代表」定義。資料圖片

警方修改「傳媒代表」定義。資料圖片

《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將由原來「持有報館、通訊社、電視台及電台所發出的身分證明文件;持有香港記者協會會員證或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改為「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所發出的記者證。

反修例風波示威活動,常見各大傳媒及網媒記者採訪,警方今起採新規定核實在場記者身分。

反修例風波示威活動,常見各大傳媒及網媒記者採訪,警方今起採新規定核實在場記者身分。

《星島日報》向政府新聞處查詢「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傳媒機構名單,名單中共有205家本地及國際媒體登記,當中有近50家網媒。翻查資料,申請登記發布系統的網媒須符合4個條件,包括提交在申請前3個月內定期於網上報道新聞的證明、每星期最少5日更新其新聞平台、最少有一名編輯和一名記者及根據《本地報刊註冊條例》註冊。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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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陸偉雄指,修訂《警察通例》目的是讓警員在現場更容易管理及分辨傳媒,但認為此舉會作為警方在示威現場驅趕或拘捕的理由,對某些媒體會造成不公平。但他指,不論該記者是否警方定義下的「傳媒代表」,均不會影響法官對該記者違法與否的判斷。

大律師陸偉雄指,不論該記者是否警方定義下的「傳媒代表」,均不會影響法官對該記者違法與否的判斷。資料圖片

大律師陸偉雄指,不論該記者是否警方定義下的「傳媒代表」,均不會影響法官對該記者違法與否的判斷。資料圖片

他指,如記者不是警方所指的「傳媒代表」,但確實執行記者職務,法庭會根據證據作出判斷。相反,即使該記者是「傳媒代表」,但並非進行記者職務的相關行為,亦有可能觸犯法例,認為記者「唔需要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