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務處警察公共關系科總警司郭嘉銓前天(22日)致函四個傳媒工會:香港記者協會、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香港攝影記者協會,說警方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

此信函指,新定義下的“傳媒代表”是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所發出的身份證明文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因此,只持有記協和攝影記協所發出的會員證,不再符合相關定義。

筆者認為這個經修訂後的定義有“更明確及清晰定義”、“讓前線人員能夠更有效及快捷地辦識傳媒代表”。這個調整是非常恰當的,去年香港發生很多黑暴活動,當中有很多自稱記者的人混入人群,他們很多是些不知名的穿黃背心的網媒記者,數量大。其中甚至包括很多青年中學生,也聲稱自己是記者,有的竟然年幼到12歲, 這位12歲的記者,是因為襲擊警員被捕後,才被發覺他是一名中一的學生。

這些自稱的記者,直接阻礙警方工作,甚至主動參與襲擊暴動。 這是非常不道德的,很多時查詢他們,他們就自稱是某個媒體的記者,而這些媒體根本不是媒體,是他自己幾個人臨時組合的一個組織,大多數未註冊。只是因為香港記協濫發記者證,所以他們才有個所謂的記者證。而事實上,他們是暴徒的同黨,負責掩護暴徒的暴行,甚至直接參與暴亂,這方面有很多的視頻證據。

警方上述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的做法十分正確, 香港記協以及香港外國記者協會FCC提出反對,說這侵犯新聞自由。 其實大家都非常清楚,這兩個記者協會的立場是反對中國的,人人都知道這是事實。之前,美國警察粗暴地打、拘捕真記者,有視頻為証, 這兩個記者協會不出一句聲,不講任何新聞自由,不講記者權利。 他們其實經常批評內地,因此他們真的是是非黑白不分,雙重標準嚴重。

特區政府依法加強對媒體的管理,正是為了保障符合資格的新聞媒體和記者應有權利、捍衛香港新聞自由,因為可以分清楚真假記者, 去除一些假記者、真暴徒,有利於香港維持法治及繁榮穩定,這其實對整個傳媒生態是正面的。

十二、三歲的小朋友,你不可能再做假記者了,保重自己,勤力讀書啦!長大了之後,再去做真記者吧!

張偉強 工程師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理事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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