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華網路報今日時評說,台灣藝人歐陽娜娜、張韶涵日前為大陸中央電視台錄製慶祝十月一日建政晚會節目,歐陽娜娜更和眾多明星一同高唱愛國歌曲「我的祖國」,引發不少台灣網友的撻伐,民進黨政府的大陸委員會則聲明「勿淪統戰樣板!…若涉及兩岸相關規定,將依法查處」。而「行政院長」蘇貞昌在接受媒體訪問時則說:「我們是自由民主的國家,有些人他享受我們的資源…,還跑到對岸去唱不適當的歌,國人自有公評」。民進黨政府官員把「我們是自由民主的國家」和「將依法查處」放在同件事情上,令人覺得格外諷刺。
根據「文化部」指出,歐陽娜娜可能涉及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之1條第1項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一、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台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因而依同法第90之2條規定,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從上述的規定來看,可能涉及違法的行為態樣是「合作行為」,而「合作行為」通常則是指須持續推動,且雙方簽訂有合作方式的意向書或協議。因此,如果「文化部」將依上開法律規定開罰歐陽娜娜,實有高度恣意擴大處罰性法律之適用範圍的疑義。故在依法行政的法治原理上,乃高度具有涉及濫權之虞。
更何況,歐陽娜娜參加大合唱「我的祖國」,此固然可算是配合了中共「統一戰線」的工作,陸委會認為此行為淪為「統戰樣板」,也還有其理據。只不過,「統戰」對自滿於擁有自由民主體制的台灣,何須懼之如同遭遇凌厲攻擊?難道台灣民眾的判斷能力不足,還需要民進黨政府用權力來指導?
更須嚴肅面對的問題是,歐陽娜娜只不過是位小女生,因自己的認同而參加大陸電視台「我的祖國」大合唱,難道就會對「國家安全」或利益造成影響?尤其,即使歐陽娜娜等台灣藝人淪為「統戰樣板」,此仍不能與違反法律畫上等號。然而,民進黨政府經常搬出行為其實並不該當違法要件的法律條文,聲稱要對其視為政治不正確者的行為予以處罰,這無非是用濫權手段製造「恐嚇政治」而已。
四年多前蔡英文當選發表演說時,特彆強調台灣人就是自由民主的,「只要我當‘總統’一天,我會努力,沒有人需要為他的認同而道歉。」這段話說來具有自由民主精神的大器與對個人之尊重。但自從蔡英文執政迄今,事實證明她領導的民進黨,只是善於使用漂亮的辭語,在國際間掩飾其推動「台獨」而力行「恐嚇統治」的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