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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一物業張貼告示稱業主為「碰瓷英雄」,法院這樣判

大灣區

廣州一物業張貼告示稱業主為「碰瓷英雄」,法院這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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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一物業張貼告示稱業主為「碰瓷英雄」,法院這樣判

2020年10月29日 00:44 最後更新:04:30

50多歲的劉叔是廣州市白雲區某小區的業主,也是小區業委會籌備組候選人之一,但其所居住小區的物業卻在公告內明文稱劉叔為「碰瓷英雄」,並稱劉叔與其他小區業委會負責人勾結密謀,隨後,劉叔將小區物業告上法庭,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判決物業向劉叔公開賠禮道歉。

物業公司公開稱劉叔為「碰瓷英雄」劉叔兩次因停車費問題與物業起衝突

梯安裝等行為,是劉叔等人與其他小區的業委會負責人勾結密謀,意圖從宏某物業處索要巨額的「喝茶費」。

2018年12月21日,宏某物業在小區公告欄張貼《告示》,文章中稱劉叔為「碰瓷英雄」,帶著外來閑雜人員冒充物業保安,逐戶敲門哄騙業主簽名,經業主投訴物業保安前去處理時,差點發生肢體衝突。

2018年12月29日,劉叔委託公證機構對張貼的文章進行了證據保全。

2019年4月6日,宏某物業再次在小區內張貼《關於排污管塌方一事被人蓄意造謠一事告全體業主》,稱劉叔散佈爆炸的恐怖謠言。

2019年1月、4月,劉叔先後兩次因停車費問題與宏某物業工作人員起衝突,造成小區車輛出口堵塞4小時和半小時。對此,宏某物業在小區公告欄內張貼《通報》《告全體業主書》,指出劉叔車輛並非小區業主車輛,存在亂停放、堵塞消費通道、佔用他人車位等行為,拒絕支付停車費並故意堵塞小區出口,系無理取鬧。

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劉叔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宏某物業在廣州市內知名報刊及小區內公告向劉叔賠禮道歉,並賠償名譽及精神損失費2萬元。

物業公司行為已侵害業主名譽權法院判其公開致歉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宏某物業在小區張貼文章中關於劉叔阻撓電梯施工、業主微信群發表「電房隨時有爆炸的可能」言論以及車輛兩次堵塞小區出口的表述基本屬實,並非捏造事實公然醜化劉叔的人格。

但在《致全體業主的一封信》中,宏某物業稱劉叔等業主勾結外來勢力,為收取「喝茶費」故意實施破壞家園的行為以及《告示》中稱劉叔為「碰瓷英雄」則缺乏事實依據,在小區公共地方持續張貼上述文章的行為勢必使一定範圍內的公眾對劉叔的道德品質產生質疑,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公眾對劉叔的社會評價,可以認定宏某物業的行為已經侵害了劉叔的名譽權,應就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因物業公司侵權的文章集中在小區內,且劉叔未提供證據證實其自身的社會知名度,故對劉叔要求物業在小區內張貼道歉信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

宏某物業的侵權行為未對劉叔造成嚴重損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條規定,故對劉叔主張精神損失費20000元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宏某公司在小區公告欄刊登賠禮道歉公告,向劉叔賠禮道歉。

《民法典》對「名譽」概念有界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該條對名譽的概念作了界定。

但應當區別與注意的是,作為名譽權客體的名譽是客觀名譽,即獨立於權利主體之外的「社會評價」,是社會對權利人的客觀評價。因此,本案中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應從宏某物業在小區內張貼告示指責劉叔甚至稱劉叔為「碰瓷英雄」的行為,是否導致劉叔的社會評價降低這一層面予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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